(四)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送材料不齐全,经催报后15日内仍不补正的;
(六)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以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管委会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管委会应当认真研究规章送审稿,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按照时间要求反馈意见。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全文刊载规章送审稿正文和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还应当通过报刊刊载、民意调查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对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反馈。
第三十四条 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内容和问题,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深入基层调研,听取基层政府部门、立法基层联系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召开论证会,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重大问题、专业性问题听取专家、立法咨询员的意见。规章送审稿的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六条 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对规章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完成后,应当形成规章草案及说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规章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以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内容。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八条 规章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作说明,起草单位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文本,报请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四十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防城港公报》、《防城港日报》和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刊登。
《防城港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二条 规章公布后,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在30日内将规章文本及说明向国务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属于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先行制定的政府规章,应当在备案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规章公布后,市政府法制部门、规章的实施部门应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新闻通报会,对政府规章的重点内容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规章的实施部门应当做好规章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在规章公布实施前制定贯彻落实方案,配备相应执法力量,做好规章实施准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规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对专门事项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除规章对制定期限另有规定外,有关单位应当在规章起草期间研究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与规章草案同步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