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六条 站场应当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站场主要设施与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二)与相邻厂矿企业、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
(三)与公路的间距不小于10米;
(四)与铁路线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与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的间距不小于1.5倍杆高;
(六)与采石场等爆炸作业场地的间距不小于300米。
第一百五十七条 站场内平面布置、防火安全、场内道路交通及与外界公路的连接应当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站场的防洪设计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站场规模和受淹损失等因素,集气站重现期为10年至25年,中心处理站重现期为25年至50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放空管应当位于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处于站场外地势较高处,其高度应当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米以上,且总高度不得小于10米。放空管距站场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当放空量大于12000立方米/小时且等于或者小于40000立方米/小时时,放空管距站场的距离应当不小于40米。
第一百六十条 站场设备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企业生产,有产品合格证书并满足安全要求。
第一百六十一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定时记录设备的运转状况,定期分析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调节阀、减压阀、高(低)压泄压阀等主要阀门应当按照相应运行和维护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并按照规定定期校验。
第一百六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站场的进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进站须知和逃生路线图,并应当向进入站场的外来人员告知安全注意事项等。
站场应当设置不低于1.7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站场内大于或者等于35千伏的变配电站应当设置不低于1.5米的围栏。
第一百六十三条 站场的供电负荷和供电电源应当根据《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AQ2012)的有关规定确定。用电设备及线路走向应当合理,导体选择及线路敷设应当符合安全规定,线路应当无老化、破损和裸露现象。
第一百六十四条 配电室应当有应急照明,配电室门应当外开,保持通风良好,并安装挡鼠板。电缆沟应当无积水,地沟应当封堵。地沟可燃气体浓度应当定期检验,避免沟内窜气。
第一百六十五条 站场内对管线进行吹扫、试压时,煤层气企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强度试验和气密试验时发现管线泄漏的,煤层气企业应当查明原因,制定修理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压缩机应当允许煤层气组分、进气压力、进气温度和进气量有一定的波动范围。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压缩机启动及事故停车安全联锁应当完好。
压缩机的吸入口应当有防止空气进入的措施;压缩机的各级进口应当设凝液分离器或者机械杂质过滤器。分离器应当有排液、液位控制和高液位报警及放空等设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煤层气脱水装置前应当设置分离器。
脱水器前及压缩机的出口管线上的截断阀前应当分别设置安全阀。
第一百六十九条 煤层气脱水装置中,气体管线应当选用全启式安全阀,液体管线应当选用微启式安全阀。安全阀弹簧应当具有可靠的防腐蚀性能或者必要的防腐保护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含硫化氢的煤层气应当脱硫、脱水。距煤层气处理厂较远的酸性煤层气,如因管输产生游离水,应当先脱水、后脱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