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煤层气处理及输送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时,煤层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要求,并落实防冻伤、防中毒和防化学伤害等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脱硫溶液系统中设过滤器。
第一百七十三条 进脱硫装置的原料气总管线和再生塔应当设安全阀,液硫储罐最高液位之上应当设置灭火蒸汽管。储罐四周应当设置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护墙,墙高应当为1米,四周应当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在含硫容器内作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进行有毒气体测试,并备有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一百七十五条 集输系统投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线与设备的严密性试验合格;
(二)各单体设备、分系统试运行正常,设备工作状态良好,集输系统整体联合试运行正常;
(三)集气管线全线进行试压、清管;
(四)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 管线投运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管线内的空气进行置换,避免空气与煤层气混合。
置换过程中的混合气体应当利用放空系统放空,并以放空口为中心设立隔离区并禁止烟火。进行氮气置换时,进入管线的氮气温度应当不低于5摄氏度;排放氮气时应当防止大量氮气聚集造成人员窒息,管线中氮气量过大时应当提前进行多点排放。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管线的监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重要工艺参数及工作状态进行连续检测和记录;
(二)根据沿线情况定期对集输管线进行巡线检查,但每季度至少徒步巡查一次;
(三)定时巡查线路分水器,及时排放污水,并有防止冰冻的措施;
(四)在雨季、汛期或者其他灾害发生后加密巡查;
(五)定期对装有阴极保护设施的管线保护电位进行测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站场的监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压力、计量仪表灵敏准确,设备、管汇无渗漏。根据集输流程分布情况,在站场设置限压放空和压力高、低限报警设施;
(二)定时巡查站场内的分离器,及时将污水排放,并有防止冰冻的措施;
(三)站场工艺装置区、计量工作间等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及照明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维护与抢修时,应当制定相应的维护与抢修安全措施和实施方案,合理配备专职维护与抢修队伍,抢修物资装备。
第一百八十条 维护与抢修现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划分安全界限,设置警戒线、警示牌。进入作业场地的人员应当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与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警戒区内。
第十一章 煤层气压缩
第一百八十一条 压缩站厂房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缩机地基基础满足设计载荷要求;
(二)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使用耐火材料,采用不发火地面;
(三)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的门窗向外开启,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厂房至少有两个疏散门,并保持通道畅通;
(四)阀组间、压缩机等厂房设置通风设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压缩工艺流程设计应当根据输气系统工艺要求,满足气体的除尘、分液、增压、冷却和机组的启动、停机、正常操作及安全保护等要求。
煤层气处理后应当符合压缩机组对气质的技术要求。
第一百八十三条 压缩机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压缩机组有紧急停车和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二)压缩机控制系统设置压力、温度显示与保护联动装置;
(三)压缩机前设置缓冲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