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八条 压缩站的防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缩站按照防爆安全要求划分爆炸危险场所;
(二)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前,检查其产品合格证、产品安全标志及其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三)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查、保养、检修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操作,并在机房、调配区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标志牌;
(四)固定电气设备安装稳固,防止外力碰撞、损伤。
第一百九十九条 压缩站内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下列防爆要求:
(一)整洁,部件齐全紧固,无松动、无损伤、无机械变形,场所清洁、无杂物和易燃物品;
(二)选型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有关电力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电缆进线装置密封可靠,空余接线孔封闭符合要求;
(四)设备保护、联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齐全完整;
(五)防爆灯具的防爆结构、保护罩保持完整;
(六)接地端子接触良好,无松动、无折断、无腐蚀;
(七)应急照明设施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百条 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检修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检查中严禁带电打开设备的密封盒、接线盒、进线装置、隔离密封盒等;
(二)禁止带电检修或者移动电气设备、线路、拆装防爆灯具和更换防爆灯泡、灯管;
(三)断电处悬挂警告牌;
(四)禁止用水冲洗防爆电气设备;
(五)对检修现场的电源电缆线头进行防爆处理;
(六)检修带有电容、电感、探测头等储能元件的防爆设备时,在按照规定放尽能量后方可作业;
(七)检修过程中不得损伤防爆设备的隔爆面;
(八)紧固螺栓不得任意调换或者缺少;
(九)记录检修项目、内容、测试结果、零部件更换、缺陷处理等情况,并归档保存。
第二百零一条 操作压缩机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定时进行设备和仪表的日常巡检与维护,确保其完好;
(二)定期校验安全阀、压力表,确保其准确性;
(三)开机前检查注油器和机身的油量是否达到开机要求,电气设备是否完好,煤层气泄露监测系统自检有无问题,管线是否松动,阀门及法兰是否有漏气、漏水现象,阀门是否在正确位置,电机有无卡塞情况;
(四)操作时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注意高温管线,防止烫伤,防止超压、超温及机件损坏;
(五)机器运转过程中随时检查气压、水压、电压、排气温度以及压缩机的振动强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压缩机运转过程中观察每一级的气体温度和循环水的温度;
(七)压缩机运转过程中按照规定排污,并密切注意末级排气压力;当压力达到一定值时,及时告知加气工;发生不正常的响声或者压力、温度超出允许范围时,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事故紧急处理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百零二条 清洗设备、器具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使用汽油、苯等易燃品清洗设备、器具和地坪;
(二)严禁使用压缩气体清扫储存易燃油品油罐;
(三)严禁使用化纤、塑料、丝绸等容易产生静电的制品擦拭物体及设备;
(四)清洗设备时,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着装并消除人体静电。
第二百零三条 人员着装和防静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入爆炸危险场所,穿着有劳动安全标志的防静电服、棉布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二)进入爆炸危险场所前,预先触摸人体消静电球;
(三)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衣、脱衣、拍打服装以及梳头、打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