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安全阀、压力表、传感器和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校验、检定。煤层气企业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测。
第十七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或者与所在地消防、应急救援机构签订消防救援合同。
第十八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指导、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或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本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井场、站场内禁止烟火。
第二十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设备管理专人负责制度。设备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标志正确、齐全、清晰,设置位置合理;
(二)定期进行巡检、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三)机械传动部位安装安全防护栏或者防护罩;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换季维护保养,防止设备锈蚀、冻裂;
(五)带压设备定期进行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站场控制室内的气体探测控制仪超限断电后,煤层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专人对相应的设备和室内环境进行检查。严禁强行送电、开机。
第三章 硫化氢防护
第二十二条 在含硫化氢矿区进行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课堂防护知识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并符合培训时间规定。
对于临时作业人员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员,在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其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应当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和鉴定。硫化氢重点监测区域应当设有醒目的标志,并设置硫化氢监测探头和报警器。
硫化氢监测仪发出不同级别报警时,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SY/T5087)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煤层气企业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钻井、试井、修井、井下作业以及站场作业中,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
(二)有专人管理硫化氢防护装置,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三)进行检修和抢险作业时,携带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的矿区,场地及设备的布置应当考虑季节风向。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的聚集处,应当确保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设置警示标志,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并设置逃生通道及安全区。
第二十六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钻井、井下作业和煤层气生产以及气体处理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当适合用于含硫化氢环境。
第二十七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钻井、井下作业的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应当规定煤层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第二十八条 煤层气企业在含硫化氢的矿区进行煤层气井钻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质及工程设计考虑硫化氢防护的特殊要求;
(二)采取防喷措施,防喷器组及其管线闸门和附件能够满足预期的井口压力;
(三)井场内禁止烟火,并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
(四)使用适合于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并监测、控制钻井液pH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