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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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它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频率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八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止鸟类和其它动物对航空器运行安全产生危害,最大限度地避免鸟类和其它动物撞击航空器。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鸟类和其它动物的危害防范工作,并配置必要的驱鸟设备。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机场鸟类危害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机场鸟害防范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落实情况、机场生态环境调研情况、鸟害防范措施的效果、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利用及报告等。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害评估结果和鸟害防范的实际状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机场鸟害防范方案。方案至少应当包括:

(一)鸟害防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二)生态环境调研制度和治理方案;

(三)鸟情巡视和驱鸟制度;

(四)驱鸟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五)重点防治的鸟种;

(六)鸟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七)鸟情通报及鸟击报告制度。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不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鸽子对飞行安全的危害,并配合当地政府发布限制放养鸽子的规定,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控制和减少机场附近区域内垃圾场、养殖场、农作物(植物)晾晒场、鱼塘、养鸽户的数量和吸引鸟类的农作物、树木等。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机场飞行区、围界、通道口和排水沟出口应当能防止动物侵入机场飞行区。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禁止搭建任何建筑和种植树木。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持续地开展鸟害防范基础性调研,全面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地区的生态环境、鸟类种群、数量、位置分布及其活动规律;绘制鸟类活动平面图;掌握机场内及其附近地区与鸟情动态密切相关的生物类群及影响因素的时间、空间分布情况,分析其中的关系;据此制定和不断完善鸟害防范实施方案,确定各阶段应当重点防范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实施鸟害防范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至少涵盖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锥形面外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并应当包括:垃圾场、饲养场、屠宰场、农作物、灌木林、沟塘及其他吸引鸟类活动的设施或者场地的位置;大鸟和群鸟(含候鸟)的筑巢地、觅食地、飞行路线、飞行高度、出没时间等。

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更新。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情信息的分析结果,及时对机场围界内对飞行安全危害较大的鸟类巢穴、食物源、水源、栖息地、觅食地进行有效的整治,并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围界外的上述情况进行整治。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场范围内的草坪、树木进行灭虫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围界内定期采取设置鼠夹和洒布药物等措施,灭杀老鼠、兔子等啮齿类动物。

设置的鼠夹和洒布的药物应当记录,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伤及人员。洒布药物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应当指定人员对鼠夹和药物进行管理,及时补充药物和更换鼠夹。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巡视检查并清除机场建筑物角落和周边树上的鸟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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