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事件或隐患时,各运行保障单位均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驻场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均有免费提供信息的义务及使用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将免费获得的信息用于商业经营。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机场运行信息平台。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航班计划、航班动态等信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加以整理后发布,保证各生产保障单位、旅客和机场其他用户及时获得所需信息。上述信息均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包括航行资料报告制度、日常通报制度、快报制度和月报制度。
第二百八十八条 航行资料报告制度的要求如下:
当机场飞行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航行资料。对可预见或事先有计划的资料更改,应当按《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提前提供;对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资料,应当及时提供。
(一)《机场使用细则》中的机场资料发生变更;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部分的关闭、恢复或运行限制发生变化;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数量、运行限制及物理特性发生变化;
(四)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标志线、标记牌发生变化;
(五)助航灯光设施、风斗发生变化;
(六)登机桥数量发生变化;
(七)飞行区和障碍物限制面内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增加、排除或变动,障碍灯发生变化;
(八)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的开工和计划完工时间、每日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区域的安全标志和灯光的设置发生变化;
(九)救援和消防保障等级发生变化(不含临时的变化);
(十)机场导航、通信、气象设备发生变化;
(十一)其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发布航行通告的。
第二百八十九条 日常通报制度的要求如下:
发现可能影响航空器正常和安全运行的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管制员)通报。
(一)跑道、滑行道或机坪道面破损或者拱起;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有积雪、雪浆或结冰;
(三)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四)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的跑道、滑行道、机坪;
(五)跑道、滑行道或机坪上有液体化学物质;
(六)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七)发现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
(八)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偏出跑道的痕迹;
(九)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
(十)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发生变化;
(十一)净空保护区内发现新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二) 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
(十三) 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群活动;
(十四) 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第二百九十条 快报制度的要求如下: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以快报形式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