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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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防止污染道面的措施;

(十一)对沟渠和坑洞的覆盖要求;

(十二)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施工噪音和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十三)对无线电通信的要求;

(十四)需要停用供水管线或消防栓,或消防救援通道发生改变或被堵塞时,通知航空器救援和消防人员的程序和补救措施;

(十五)开挖施工时对电缆、输油管道、给排水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位置的确定和保护措施;

(十六)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制度,所有施工安全相关方的代表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七)对施工人员和车辆驾驶员的培训要求;

(十八)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内容和要求;

(十九)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检查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管理包括:

(一)对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文件中应当遵守的有关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在施工前,召开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落实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三)与建设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工程建设单位为机场管理机构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建立由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代表组成的协调工作制度,并确保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所列各相关单位联系人和电话信息准确无误;

(五)每周或者视情召开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协调施工活动。在跑道、滑行道进行的机场不停航施工,应当每日召开一次协调会;

(六)对施工单位的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七)对施工单位遵守机场管理机构所制定的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的管理规定以及车辆灯光、标识颜色是否符合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八)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百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

(一)持有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副本,遵守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确保所有施工人员熟悉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二)至少配备两名接受过机场安全培训的施工安全检查员负责现场监督,并采用设置旗帜、路障、临时围栏或配备护卫人员等方式,将施工人员和车辆的活动限制在施工区域内。

第二节 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二百三十条 在机场内进行的不停航施工,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机场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场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

(三)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

(四)各类应急预案;

(五)调整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百三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机场不停航施工经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资料生效后,方可开始施工;不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通告发布七天后方可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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