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机场某一区域除冰雪完毕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该区域进行检查,符合条件后,应当及时将开放的区域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百二十条 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确定冰雪堆放场地。在机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响航空器、服务车辆的运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气流吹起。雪停后,应当及时将机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
第二百二十一条 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设置航空器集中除冰坪。
除冰坪的设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承担航空器除冰作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航空器除冰预案,配备必要的除冰车辆、设备和物资,并认真组织演练,最大限度地消除天气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停航施工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工程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机场不停航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围界、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三)扩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
(四)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对于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施工管理方案应当参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对影响安全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尽可能降低对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核实,防止施工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影响。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未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不得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不停航施工期间的运行安全,并负责批准工程开工。实施不停航施工,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第二百二十七条 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应当包括:
(一)工程内容、分阶段和分区域的实施方案、建设工期;
(二)施工平面图和分区详图,包括施工区域、施工区与航空器活动区的分隔位置、围栏设置、临时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路线和进出道口等;
(三)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四)影响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和灯光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的调整说明和调整图;
(六)对跑道端安全区、无障碍物区和其他净空限制面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施工设备高度的限制要求;
(七)影响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
(八)对施工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的控制措施和对车辆灯光和标识的要求;
(九)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进入飞行区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