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机场飞行区保障原因造成飞行事故、飞行事故征候、航空地面事故和其他不安全事件;
(二)机场实施应急救援;
(三)非法干扰事件;
(四)航空器遭鸟击(包括航空器受损和没有受损);
(五)跑道、滑行道或机坪因道面拱起、损坏而临时关闭抢修;
(六)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跑道、滑行道、机坪;
(七)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标准要求的最低值;
(八)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而影响机场运行,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九)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发生变化;
(十)发现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
(十一)净空保护区内发现新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二)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设备、堆放物等发生碰撞;
(十三)外来物打坏航空器机身、发动机或扎破轮胎;
(十四)航空器、车辆、人员及动物侵入跑道;
(十五)机场供电、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
(十六)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
(十七)航空器滑行错误、落错跑道, 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偏出跑道的痕迹;
(十八)航站楼弱电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或运行不正常;
(十九)其他运行不正常情况。
第二百九十一条 快报中应当说明事件发生的经过、拟采取或者已采取的措施等。
事件处理完成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三天将机场运行安全情况以月报形式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月报应当包括:
(一)当月内快报的全部内容;
(二)机场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情况;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全部或部分临时关闭和重新开放使用的情况;
(四)跑道、滑行道、机坪、供电、目视助航设施、消防救援、驱鸟、通信、导航、气象、雷达等保障设施的变化情况,包括扩建、新增、更新改造等;
(五)不停航施工进展情况;
(六)新增或查处超高障碍物的情况;
(七)应急救援出动或演练情况。
第二百九十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机场内发生不安全事件,或发现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时,应当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百九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获知飞行员反映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或者其他不便于航空器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百九十五条 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每周向民航总局报告机场运行情况,报告应当抄送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内容包括快报和月报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机场本周的旅客吞吐量、航空器起降架次、货运吞吐量、航班正常率等。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九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的,或未按要求进行巡视检查、检测、报告、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的,或在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七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