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
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评定结果的通报
各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检察院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2019年,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定位,大力更新法律监督理念,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统管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不断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切实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充分发挥优秀典型检察建议的示范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组织各省级院推荐、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中央国家机关意见,评定了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现通报如下。
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艺术品评奖和会员发展方面的管理漏洞向某联合会制发检察建议
2.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就客运交通管理问题向交通运输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3.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就企业管理漏洞向某集团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就互联网应用商店对收录软件个人信息保护未履行管理责任问题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5.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就新开盘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向某物业公司、某街道办事处和房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6.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就货运APP监管问题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7.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就宾馆、居民楼治安管理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8.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就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向某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9.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就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监管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10.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基层治理问题向某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11.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向人防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12.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就金融机构风险防范问题向某省级金融机构制发检察建议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融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局,认真学习借鉴优秀检察建议体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提高制发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持续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艺术品评奖和会员发展方面的管理漏洞向某联合会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2018年9月29日,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以某协会原分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杜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经依法审查查明,杜某利用担任某协会原副秘书长、展览部原主任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10月至2017年下半年,为多人在办理某协会主办画展作品入选作品、获奖和取得某协会会员资格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131万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19年2月19日,以杜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向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当庭判决杜某犯受贿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发现案发单位和所在行业在艺术品评奖和会员发展方面存在普遍性、倾向性治理问题和管理监督漏洞,在调查核实基础上,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一)吃透案情,找准问题。杜某案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杜某利用其担任某协会领导职务以权谋私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美术行业生态环境,造成极坏社会影响,不仅反映了其个人主观恶性,也暴露出某协会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讯问杜某、审查在案证据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发现某协会在主办展览、会员评审等工作环节存在管理监督漏洞,有发生违法犯罪隐患,同时需要给予有关涉案人员、责任人员以行业惩戒,初步判定该案具备制发检察建议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开展调查核实,奠定检察建议基础。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调查职能,有针对性地对涉案人员基本情况、违法问题发生背景、具体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核实,主动联系监察委员会调查人员、特定涉案人员,赴某协会实地核实相关情况,详细了解涉案原因、具体情节、违规程度等,对所有涉及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区分,分为建议依规惩戒人员、待核查人员等不同类别,为建议实施行业惩戒奠定基础。同时,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成杜某认罪悔罪。杜某结合反思自身犯罪经历,从履行协会职能、现行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建议等多方面对某协会改进工作提出十余条具体建议。
(三)充分沟通交流,广泛征求意见。一是开展 “监检联动”,实现无缝连接。监检双方在补强案件证据、核实量刑情节等方面加强沟通、交换意见,共同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检察官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案件背后的治理漏洞,主动与监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沟通,为区分提出行业惩戒建议奠定基础。二是主动登门,听取案发单位意见。杜某案判决后,检察机关主动联系某协会,协商召开杜某案专题座谈会。座谈中,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案发单位三方围绕协会职能定位、健全管理监督制度、严格评审环节管控、落实行业惩戒制度等进行深入交流,并就开展以杜某为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达成共识。三是借用“外脑”,广泛听取专业意见建议。针对案发单位行业特殊、专业性强的特点,采取电话、函询、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集专业人员、专业团体的意见建议,确保制发检察建议的内容精准度高、实效性强。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2019年8月1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协会的上级单位某联合会制发检察建议,并当面宣告送达了检察建议书。接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某联合会党组高度重视,党组书记专门作了批示,提出了具体整改要求。某协会先后召开两次分党组会议和三次由各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把检察建议书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口分到有关处室,要求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日常业务工作等进行认真整改,并对有关失德失范会员进行研究处理。经过两个月的整改,某联合会全部采纳了检察建议内容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2019年11月20日,某协会当面向检察机关送达回函和整改报告,并就整改落实情况做了现场通报。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检察建议书送达被建议单位后,案件承办人员与被建议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督促被建议单位按照检察建议整改落实,并就落实中的相关问题加强沟通,推动积极稳妥落实建议,充分实现建议的预期目标。
【效果和意义】
繁荣发展的美术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发展美术事业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由之路,开展美术评奖、发展会员是美术领域“推精品,出人才”的重要渠道,“德艺双馨”更是人民群众对美术工作者的职业要求。某协会作为美术行业引领服务联络机构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某协会领导成员杜某在作品评奖、会员入会评审等方面以权谋私的腐败案件,说明行业管理存在漏洞,行业生态存在普遍性问题,在对相关职务犯罪依法打击的同时,更要加强源头治理、源头预防,推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优化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从美术行业扩展至整个艺术行业,提升检察建议发送层次,推动某协会上级主管单位参与督促落实,有利于提升检察建议的辐射效应,扩大整改覆盖面。某联合会所属专业协会众多、行业范围广、群众关注度高。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托案件办理,针对文艺管理领域腐败问题向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促进提升美术行业的治理水平,得到了某联合会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对于推动我国文艺繁荣发展有积极意义。
【检察建议书】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京检建〔2019〕1号
某联合会:
你单位所属某协会原分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杜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提起公诉,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判决杜某犯受贿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该案中,杜某利用担任某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原副秘书长、展览部原主任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10月至2017年下半年,为多人办理在某协会主办画展入选作品、获奖、取得某协会会员资格并成为某协会会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131万元。
繁荣发展的美术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某协会作为美术行业引领服务联络机构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杜某利用其担任某协会领导职务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美术行业生态环境,造成极坏社会影响,也反映出某协会在规范评奖评审制度、落实监督监管职责和加强行业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漏洞。经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与你单位、某协会、监察机关进行座谈交流,发现某协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及时改进:
一、评奖评审制度存在漏洞
文艺评奖和发展会员的目的在于树立正确导向,发挥激励作用,但某协会现行组织文艺评奖和发展会员的制度不够完善,存在明显漏洞,不正当获奖、入会问题时有发生。一是在文艺评奖方面,主要是评委的产生、确定程序不够严谨,特别是大众美术类展览评委选择随意性大,易被操控,同时“面对面”评选方式未能实现评委独立评选,拉票、人情票问题多发,如杜某通过影响评委的方式帮助沈某获奖。二是在会员入会方面,主要是会员入会程序存在漏洞,终审前专业评审审查程序缺失,作品作假、评委谋私现象时有发生,如杜某帮助于某以杜某代笔获奖的作品通过会员评审,成为某协会会员。
二、制度落实不够严格,监管、问责机制不到位
某协会现行的监督管理制度涵盖了《文艺评奖管理办法》、《评委库建立实施规范》等多层面的制度规范,也实行了“制度上墙”,但通过杜某案件发现仍然存在落实乏力、监管缺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度落实不严格,已有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如《某联合会全国性文艺评奖管理办法》等文件均对评委回避、保密、失职问责等作出明确规定,但未能依规依纪有效执行,杜某帮助其学生卢某获奖正是利用上述漏洞。二是监管制度不健全,现有文艺评奖制度虽明确了组委会、评委会、监委会基本权责,但具体职责不够明晰,需要进一步细化。如《某协会展览评选监委会工作条例》中明确的监委会权责清单过于简单,仅仅列举了三项工作任务,不利于有效履行监督职责。三是问责机制未能有效运行,对于有损评奖工作的不良行为,未能依据已有规定及时追究责任。
三、廉政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育力度不够
某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应当将美术艺术行业建设和队伍建设作为协会的重要工作任务。但是,经调查了解,杜某在职期间协会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够,廉政教育活动较少,职业道德培育仍需加强。正如杜某剖析自身犯罪原因中提到的参加警示教育次数少,也未能入心入脑,导致其在违法乱纪的道路上越行越远。
发展美术事业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由之路,开展美术评奖、发展会员是美术领域“推精品,出人才”的重要渠道,“德艺双馨”更是人民群众对美术工作者的职业要求。对于美术行业的职务犯罪行为既要严厉打击,更要从源头上预防。鉴于你单位所属的某协会作为美术行业引领服务联络机构,为进一步推动美术事业健康发展,有效预防和减少美术行业职务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结合审查办理案件和前期调研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评奖评审制度机制
建议协会按照《某联合会全国性文艺评奖管理办法》《某联合会关于继续深化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对美术评奖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制度。一是梳理在展览评奖、发展会员等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按照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的要求,制定、细化相关规定,扎紧制度笼子,堵塞管理漏洞。二是加强对展览评委的管理,在评委遴选上增加美术名家、评论家占比,确保评奖公正性;建立常备可操作的《评委守则》,细化评委权责和履职程序;规范细化评审标准,依托人工与科技手段相结合改进评选方式,保证评委的评审活动不受干预;强化对评委的廉政警示教育,强化评委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法纪观念。三是加强对会员入会管理监督,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专家审核、网上公示、公众监督等方式,抓实对入会会员存疑作品甄别、入会终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提高敏感事项科学决策能力,切实保证评奖、入会等各项工作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二、严肃处理有关违规、失德失范人员
建议协会按照《某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通过行贿、代笔等不正当方式获得某协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进行甄别处理,实施行业惩戒。一是对于部分当事人如于某使用杜某代笔的作品获奖后取得会员资格,马某某采用威胁杜某的方式多次获奖并取得会员资格,建议取消其会员资格。二是对于其他涉案当事人如沈某、杨某等,虽也在入会前后向杜某行贿,但鉴于其行贿行为存在被动性或是受他人影响,建议通过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作品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入会标准,如不符合应当依规取消会员资格。三是会员如王某、叶某等人存在为他人获奖、入会提供帮助等失德失范行为,建议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四是建立健全美术工作者、评委等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对在从业、履职中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在一定时期禁止其从事相关参评、组评工作。
三、全面抓好协会党风廉政建设
建议协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美术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主导作用,更加扎实地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一是不断提高会员服务管理水平,从杜某案的教训来看,协会分党组成员应当避免个人参与美术创作市场交易,把主要精力放在服务管理主责主业方面。要加强对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既重专业亦重品德,培育“德艺双馨”美术人才。二是牢牢抓住关键岗位干部,要抓住负责会员入会、展览活动、评奖办节等工作岗位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实施警示教育、廉政教育、专门培训等举措,强化廉洁自律和遵规守纪意识,让用权者明底线、知敬畏。三是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党内各项组织生活制度,用好谈心谈话制度,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你单位所属协会众多、行业范围广、群众关注度高。某协会所发生的案件具有行业代表性、违法典型性,在督促其进行整改的基础上,建议考虑在某联合会所属其他协会开展有针对性的防范工作。
以上建议,请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若有异议,在收到本建议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可向本院提出;若无异议,请在收到建议书后两个月内,责成某协会将落实情况书面函告本院。检察机关将积极配合贵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中国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
2019年8月14日
二、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就客运交通管理问题向交通运输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辽宁省鞍山市检察院在审查罗某某等2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中发现,2005年罗某某开始着手抢夺客运市场,掠夺经济利益,为了达到垄断岫岩至新甸等客运线路的目的,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罗某某在客运线路上成立了一支听从号令的非法队伍,排挤、打压同线路经营者。罗某某指使同案犯,采取加车、押点、卸客、不许停车等客等非法手段,强行买卖客运线路。2006年6月,罗某某注册成立了公司。2007年1月,罗某某曾因更改营运客车时间的无理要求被客运公司拒绝后,对客运公司经理进行殴打,被处罚后仍不思悔改,通过在客运线路上巡查护线、蹲守威慑、拦截堵截等方式打砸出租车,辱骂殴打司机,强行卸载乘客,在客运市场建立了“黑秩序”,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辽宁省鞍山市检察院认为,罗某某以自己成立的客运公司为依托,成立“地下执法队”,长期“垄断”客运线路,排挤同行,采用辱骂殴打、蹲守威慑、追逐堵截的方式,建立客运市场“黑秩序”,垄断节假日加车,致使城乡道路旅客运输秩序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没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垄断”客运线路的发生,未能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存在行业管理漏洞,因此有必要制发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