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过程】
2019年5月,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祝某、罗某、陈某等十二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对案发乡镇造成三个方面严重影响:一是恶势力团伙犯罪破坏治安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二是恶势力团伙扰乱经济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建设;三是村干部沦为“保护伞”,所在基层组织软弱涣散。需要地方党委政府加大社会治理和基层组织建设力度,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
结合办案,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近年来发生在该镇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先后2次深入案发乡镇、村社区走访调研,查找当地治安管控难点、人防物防技防薄弱点。经核实,该镇近年来各类刑事发案居于崇州市各乡镇前列,并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刑事案件频发,社会治安管控亟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犯罪以及结伙作案占比较高;三是外来流动人员犯罪呈明显增多趋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已成为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立足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于2019年10月23日向某镇政府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镇政府:一是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二是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三是加强对村(社区)两委成员的监督管理;四是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五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和法治宣传教育。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2019年11月5日,某镇政府对检察建议予以书面回复,提出如下整改落实措施:一是建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健全社会治安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二是建立涉工程项目纠纷管理台账,逐项清理、解决各类涉项目建设纠纷;三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开展村(社区)两委成员联查联审,落实村民议事协商、村务公开、村级事务管理等监督管理机制;四是复查清理“雪亮工程”覆盖区域,增加刑事案件高发区域视频监控点位,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五是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项整治,结合依法治市开展常态化法治教育。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某镇政府回复以后,检察机关先后4次到该镇政府回访并深入村、社区开展调查,了解到该镇优化64个廉情观察点,依规对6名基层组织干部作出组织处理,向2个“软弱涣散”村级党组织派驻第一书记,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基层政治生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该镇政府领导逐一包干化解涉工程项目纠纷12个;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力度,新增视频监控点位18处、“慧眼工程”设备19组及照明设备200余组,接入社会视频资源10处;辖区内治安和刑事案件同比减少38%,社会治安总体形势明显好转。
【效果和意义】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持续提速、市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受虹吸效应影响,农村地区呈现出人口空心化、经济凋敝化、基层组织涣散化的特征,导致超大城市城乡结合地区基层政权效能减弱、经济发展“潜规则”“亚文化”盛行,并滋生出黑恶势力犯罪,基层治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突出问题之一。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办理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从推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改善超大城市区域营商环境等方面,向镇政府精准提出社会治理的具体改进措施,帮助基层政府规范基层小微权力,增强基层政权效能,破除城乡结合地区经济建设领域潜规则,切实补强了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
【检察建议书】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崇检建〔2019〕5号
某镇人民政府:
近期,本院办理了发生在某镇的祝某等十二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经本院提起公诉后,被成都市纪委监委通报为恶势力“保护伞”的团伙首要分子祝某被崇州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罗某、陈某等十一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该案反映出如下情况:
(一)恶势力团伙犯罪破坏治安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祝某、罗某、陈某等十二人,为在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砂石资源等领域牟取非法利益,相互纠集逐渐形成以祝某为首,以罗某、陈某为骨干,其他人员积极参与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主要采取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暴力手段破坏治安秩序,如为争夺、强揽工程项目,驾车追逐、殴打他人,砸毁他人车辆;为大肆盗挖砂石,蓄意报复前来阻止的村干部,在公共场合持械打伤村干部;为在征地拆迁中牟取利益,持枪枪击村民住宅、砍伐村民桂花树,以暴力威胁、恐吓村民。该团伙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破坏某镇及周边治安秩序,侵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案的发生,反映出某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
(二)恶势力团伙扰乱经济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建设。祝某、罗某、陈某等十二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明面上以祝某在村集体担任村主任职务形成的地位和影响力为招牌,暗地里以罗某网罗有犯罪前科的社会闲杂人员为班底,采取暴力方式非法牟利并扰乱经济秩序。该团伙未经招投标程序,基本垄断与永和村征地拆迁、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工程项目;以暴力手段,在某镇范围内从他人手中强夺建设工地土石方工程。该团伙利用作为村干部的权力之手和作为恶势力的暴力之手,以非法打压、排挤、恐吓等方式设置障碍、形成垄断,限缩业主单位、建设单位选择合作方的范围,不正当地削弱了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力,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招商引资形象,破坏某镇营商环境建设。该案的发生,反映出某镇在征地拆迁、配套工程建设领域存在项目管理不够规范、事中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三)村干部沦为恶势力“保护伞”,所在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祝某利用担任村主任的身份,既直接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又沦为恶势力“保护伞”。在其任村主任期间,该村党支部的领导职能弱化,村两委及成员的监督制约未发挥实质作用,祝某逐渐把持村务并攫取非法利益。如祝某明知团伙成员采取暴力犯罪手段“强力推进拆迁”,不仅隐瞒不报、纵容犯罪,而且还与团伙成员形成“利益共同体”,将有关征地拆迁和建设项目交由团伙成员开展;团伙成员偷运砂石被村上有关人员发现后,祝某不仅不上报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还打招呼放行;在公安机关调查团伙成员违法犯罪行为时,祝某通风报信、提供出逃资金等。该案的发生,反映出某镇在基层组织建设中存在考察不全面、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及时、村级事务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村干部沦为恶势力“保护伞”后,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与支持。
结合办理该案,本院对近年来发生在某镇的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发现各类刑事案件频发多发。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发生在某镇的各类刑事案件有447件,三年分别为173件、131件和143件,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徘徊,居于全市各乡镇前列。这些案件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寻衅滋事等“九类刑事案件”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类刑事案件占比较高,社会治安管控亟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犯罪以及结伙作案占比较高,团伙化犯罪、累犯、再犯趋势明显,祝某等十二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中就有5人为刑满释放人员;三是外来流动人员犯罪比例较高,某镇近三年来流动人口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流动人口达18000余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已成为社会治理的薄弱环节。
2014年7月,住建部等七部委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某镇位列其中。全国重点镇是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重点和龙头,目前某镇以生态、居家特色建设崇州城市副中心,是全市经济发展的重点地域且处于高速发展期,招商引资项目多、在建待建工程多、经济高质量发展点位多,人流、物流、资金流较大。与此相应,社会治安管控、社会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等也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有关工作需同步加大力度。
为进一步推进某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建立健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的作用,筑牢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注重依靠和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摸排力度,对发现的涉黑恶、涉保护伞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纪委监委等部门,切实增强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震慑力度。
(二)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按照中央、省、成都市和崇州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紧盯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经济行为不放,优化某镇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针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清理,排查有无利用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阻工扰工、强买强卖砂石建材、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现线索及时移交;排查有无镇、村干部以他人名义、挂靠企业名义、合伙投资入股等变相手段,或者利用职位身份、职位形成的影响力帮助特定关系人拉关系等方式承包或插手本地工程项目的情况,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依法妥善处理涉工程项目纠纷,防止发生暴力冲突事件,保护投资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协同有关部门严厉惩治盗挖盗运砂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对村(社区)两委成员的监督管理。把基层组织建设、乡村治理、扫黑除恶有机结合,从严管理基层干部,严防“保护伞”再次出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落实的意见》,严格村(社区)两委成员选拔任用制度规定,完善候选人联审机制,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村“两委”班子成员清除出去,切实防范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规范村民议事协商机制,完善并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严格村级事务监督工作要求,加大村级事务和公共资金使用督查力度。加强对村(社区)组织实施项目的监管,严格落实程序规定,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四川省委政法委《关于在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中实施“雪亮工程”的指导意见》,开展农村安全隐患治理,清除治安死角,提升群众安全感。对现有“雪亮工程”覆盖区域进行复查清理,确保正常运转;针对天网无法覆盖的重点区域、治安刑事案件高发频发地点、车流量较大路口、砂石采挖必经道路等,增加“雪亮工程”视频监控点位,升级优化硬件设备。组织群众学习通过电视和手机查看“雪亮工程”监控视频及使用报警功能,组织网格员学习维护、巡查“雪亮工程”监控设备,充分发挥“雪亮工程”的群防群治作用,进一步挤压黑恶势力在农村基层的滋生空间。
(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和法治宣传教育。依照《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严格落实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制度。对辖区内所有宾馆、小旅馆进行专项整治,开展全镇范围内出租房摸排清理,对无证经营和未进行登记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充分发挥政府管理职能,与辖区内企业形成合力,引导企业内部建立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服务机制,确定协管人员,负责本企业流动人口登记录入,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结合依法治市工作,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工作成效,增强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
如对检察建议书有异议,请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无异议,请你单位按照上述内容,认真整改落实,并于两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10月22日
十一、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向人防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自2015年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办理涉人防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8件,其中向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案件120件,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8件。在这些案件中,建设单位未缴易地建设费约1.46亿元;人防主管部门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约558万元。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已追缴约6700万元,起诉人民法院后已追缴474.47万元。
陕西省检察院通过办理上述人防领域案件,发现人防领域行业监管中存在以下普遍性问题:一是对本应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未要求修建,而是以征收易地建设费代替;二是对因地质等原因不能修建人防工程的,未及时征收或未足额征收易地建设费,致使易地建设费长期拖欠;三是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发出后未继续进行追踪;四是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或擅自提高征收标准;五是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挪作他用,未专项用于人防建设。陕西省检察院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给国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因此有必要向人防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陕西省检察院就履职中发现的问题,与人防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多次座谈,征求人防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人防监督管理部门对陕西省检察院提出的问题表示认同,同时表示此类问题也严重影响人防事业发展,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监管,切实保护国有资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有关规定,2019年8月15日,陕西省检察院向人防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书,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指导下级人防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管。严格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严格审核易地建设条件,严格足额征收易地建设费。凡符合缴纳条件而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必须严格依法追缴。
二是对人防工程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15年以来的工作情况。对检察机关督促但仍未完全追缴到位的易地建设费,应及时建立台账,全面予以追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收取的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截留。
三是严格执行易地建设费减免的相关规定,明确相关条件、完善相关程序、严格相关主体责任,避免各地出现执行易地建设费减免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四是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与当地检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需要检察机关支持配合的及时进行沟通联系。
五是加强对人防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提高执法能力,教育其履职尽责、廉洁从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检察建议发出后,人防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整改措施,制定任务分解表,在人防工作推进会上,要求下级人防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
【跟踪监督情况和落实效果】
2019年9月3日,人防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检察机关下发《关于开展人防工程审批和易地建设费专项检查监督活动的通知》,决定集中开展一次人防工程审批和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监督活动。陕西省检察院和人防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各市进行抽查,督促整改,对经检察机关依法督促后仍不依法履职,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将依法起诉。
2019年10月11日,人防监督管理部门向陕西省检察院书面回复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与检察机关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人防工程审批和易地建设费专项检查监督的通知》及有关统计表,下级人防监督管理部门接通知后都很重视,立即开始行动。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主动与当地检察机关联系,共同发文,制定方案,抓好落实。目前,自查阶段的工作基本完成,自查报告正在陆续上报。
二是将专项检查监督与陕西省纪委关于全省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紧密结合,共同推进。按照陕西省纪委要求,人防监督管理部门于9月12日制定下发了《人防系统廉政风险点及腐败问题表现形式大排查工作方案》,9月17日召开了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人防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在讲话中特别强调要认真抓好陕西省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和联合发文的落实工作,并与下级人防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签订了责任书。要求把这两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抽调专人,夯实责任,限期完成。
三是开展检查督查。从9月初开始,人防监督管理部门分成4个组分别由一名领导带队,赴各地开展工作督查。其中人防工程审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这次督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人防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先后赴西安市等地督查,到人防工地现场查看,要求应建必建、应收尽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指出,彻底整改。
四是2019年8月以来,人防监督管理部门党组会议先后6次研究讨论专项检查监督和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10月11日,人防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在党组会议上强调,要把专项检查监督和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作为当前人防系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认真办理各级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专项检查监督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截至2019年底,共排查建设项目5688个,查出问题项目544个,已追缴易地建设费约2.8亿元,落实拟补建人防工程13.8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