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6日
七、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就宾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万某、邹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过程中发现,万某、邹某某为了方便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常年在宾馆包房,或在某小区等地租房供组织成员住宿,为涉黑组织作案、集结以及藏匿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经调查核实,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对辖区宾馆、酒店等场所监管力度不够,入住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对辖区社区、居民楼的租房情况摸排不到位,对在居民区开设赌场情况掌握不到位、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
【制发过程】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万某、邹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发现了其暴露的问题后,认真组织检察官全面梳理案情,查阅案卷资料,深入开展交流研讨。2019年5月30日,经检察长决定立案,并开展调查核实,查明部分派出所治安管理不到位的问题。2019年6月初,该院在起草检察建议书初稿后,多次与公安机关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沟通,充分听取被建议单位的意见建议。
2019年6月13日,经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内容:一是建议加强对宾馆等营业场所的监管和警示教育。加大对宾馆、酒店等场所的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宾馆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出现可疑人员、可疑情况时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严格要求辖区宾馆对住宿的旅客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未经登记不得入住。同时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长期违规经营的宾馆等场所,依法进行相关处罚;对辖区宾馆入住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对长期包房居住、多人共同居住在宾馆,有吸毒及犯罪等前科劣迹的人员开房等情况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二是建议加强对居民小区的治安管理。加强对居民小区等地的治安管理和法律宣传,要求业主出租房屋应登记身份证件、入住人员等,如发现违法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主动与辖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加强联系,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该区域内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等信息,掌握是否存在无业人员聚居、利用居民楼开设赌场等情况,对异常情况依法核查;做好线索摸排工作,不定期到辖区各居民小区开展暗访、线索摸排等工作,做实做细工作台账,对刑事犯罪多发、治安问题突出的小区开展专项整治。
2019年7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在被建议单位召开座谈会,现场宣告送达新检建〔2019〕5号检察建议书。座谈会由两个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相关办案人员参加,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人员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就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内容、落实及回复时限等进行阐释,获得了被建议单位的理解。被建议单位认为检察机关指出问题精准,意见建议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公安机关收到该检察建议后,召集多个派出所及治安、户政等业务部门,就新检建〔2019〕5号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书面回复,表示采纳并积极落实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一是强化对宾馆等营业场所的监管。对宾馆、酒店的安全性和规范性进行科学评估、全面把控,严格按照规定安装旅客登记系统,对有条件的场所安装云眼探头,构建技防设施管控平台;强化警示教育,组织宾馆、酒店等营业场所经营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实地检查、突击抽查等方式,对宾馆、酒店等营业场所开展治安检查和宣传教育,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处罚了一批违法违规宾馆、酒店,处理了多名违法违规宾馆从业人员,取得明显整治效果。二是强化对居民小区的治安管理。在总结“雪亮工程”建设基础上创新推出“智慧云眼”,试点小区的月刑事警情发案率大幅下降;完善社区警务工作机制,由社区民警联合社区网格员全面摸排辖区的出租房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拓展“线上警务”,以“微信报警、情况反映”等多种方式引导警民互动,一旦受到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快速处置到位。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收到被建议单位的书面回复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由分管领导带队,组织检察官开展实地核查,跟踪检察建议落实效果。一是与公安机关法制等部门对接,了解公安机关内部相关制度完善、落实情况;二是走访城区两个派出所和治安管理、户籍管理部门,就宾馆、出租屋经营落实治安管理责任等问题,查阅相关履职登记情况和对违法单位、人员的处罚案件;三是在辖区民警的配合下,走访城区多个宾馆,询问宾馆从业人员、查阅入住登记。从实地核查的情况看,检察建议指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已得到解决,公安机关对辖区宾馆等场所的监管力量明显加强;原涉黑犯罪案件反映问题较多的几家宾馆都做到了入住登记完整、人证对应;对少量有违规入住问题的宾馆,辖区派出所都依法及时作出了处理。
【效果和意义】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积极发挥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规范精准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检察建议得到落实,努力实现把检察建议做到刚性、做成刚性,助推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长效常治。
一是坚持源头治理,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不仅要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还要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对涉黑涉恶案件反映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以及案发地区、部门、单位管理上的漏洞等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论证,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并监督跟踪落实,做到标本兼治、打早打小。该案充分展现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担当和作为,针对扫黑除恶斗争中发现的酒店、租赁房屋管理中的问题,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一定程度上实现辖区内犯罪线索早发现、快反应,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二是加强沟通联系,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和效果。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建议案件过程中,充分运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联系,充分听取被建议单位的意见建议,有利于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和效果。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在正式发出检察建议书前,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根据被建议单位的意见对检察建议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更加精准找出案件背后反映的问题,提出操作性强、针对性强的对策建议。该案是针对一起涉黑案件暴露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问题提出,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高、具有一定典型性。该院事先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在被建议单位召开座谈会进行公开宣告送达,加强检察建议释法说理,增强检察建议权威性和仪式感,提高检察建议的公信力和可接受度。
三是主动跟踪落实,促进检察建议真正发挥作用。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绝不能一发了之,也不能视回复为采纳、视回复为整改落实,只有后续的督促和支持配合跟上了,才能促成检察建议全面落地见效,达到“做一件、成一件、影响一片”的效果。树立检察建议数量与质量并重的理念,更加关注涉案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完善,管理漏洞是否消除,检察建议是否起到加强社会治理的效果。该检察建议内容精准、详实,文书质量较高,落实效果良好,有力推动了治安乱点排查、行业乱象整顿和违法犯罪调查处理。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建议单位的书面回复后,主动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对接,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深化检察建议落实效果。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实地走访了解治安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走访城区多个宾馆,询问宾馆从业人员、查阅入住登记。该件检察建议的制发和落实都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充分认同和积极配合,既实现了全面、有效履行检察职能,也为公安机关完善机制提供了切实的帮助。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社会治理、行业治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重点领域的治安管理问题得到较好的整治。
【检察建议书】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新检建〔2019〕5号
某公安机关:
本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万某、邹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一些治安管理和办案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现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特向你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一、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万某自2006年辍学后一直无稳定工作,因喜欢赌博长期混迹于各个赌楼,因此认识到开设赌楼获利丰厚。自2012年起,其先将其堂弟犯罪嫌疑人万某、同乡犯罪嫌疑人徐某、程某网罗在其身边开赌楼。混出名声之后,犯罪嫌疑人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先后跟随万某。该伙人或自己开设赌楼,或在发现他人的赌楼后通过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强行入股分红,通过“以黑护赌”、“以赌养黑”的方式不断壮大自己的势力。2015年底,和犯罪嫌疑人万某早在社会上相识的犯罪嫌疑人邹某出狱,犯罪嫌疑人万某邀请犯罪嫌疑人邹某共同开赌楼,随着犯罪嫌疑人邹某带领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员加入后,势力愈发壮大,逐渐形成了以犯罪嫌疑人万某、邹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犯罪嫌疑人徐某等十余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唐某等二十余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新建区及周边地区为据点,在居民小区等场所开设赌场,称霸一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案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万某为了方便管理,有事及时调度,使用从赌楼非法获取的经济收益,常年在宾馆包房或在龙珠小区等地租房供组织成员住宿。犯罪嫌疑人万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常年住宿宾馆有某宾馆等4家,现查明2009年至2017年期间万某用张某等人的身份证在某宾馆长期包房,住宿开支达7万余元,一般开1间房间,有时候人多开2间,固定为805和821房间。犯罪嫌疑人万某将某宾馆作为其犯罪组织成员聚集点,该团伙多次犯罪前将全体成员召至某宾馆商议。万某手下金某等十余人长期未经登记违规入住,并将车钥匙等重要物品放置于前台,将涉案车辆“全顺运兵车”停在宾馆附近,为违法犯罪做相应准备。
本案中,某宾馆前后两任经营者万某某、邓某均明知“万某和他一群小弟是社会上打罗的老短”,仍长期违规提供住宿服务,允许其十余名团伙成员不登记身份信息入住1-2间房间,甚至提供前台保管涉案车辆车钥匙等住宿之外的服务。
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在办理万某等人涉黑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你单位一些日常办案和监管方面的漏洞,主要有:
(一)对辖区宾馆、酒店等场所监管力度不够,入住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旅游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宾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相关部门对某宾馆等场所日常抽查、检查工作不到位,长期监管缺失,致某宾馆在2009-2017年期间,长期、多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为多人违规提供入住服务,且未受到有效处理。
(二)对辖区社区、居民楼治安、租房等管理不到位。一是对租房情况摸排不到位。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同时,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万某曾在某小区等地租房供团伙成员居住,据在案证据反映,租房期间周边群众均明知是“一群老短居住”“他们是打罗的”,并向业主等人进行过反映,你单位未及时对辖区租房情况排查,未了解到相关情况;二是对在居民区开设赌场情况掌握不到位、打击力度不够。犯罪嫌疑人万某等人先后在新建区某小区等地开设赌场,多个赌场虽被查处过但仍死灰复燃,个别赌场甚至开设长达2年多未被有效查处。如“老某”赌场自2016年起就在某小区公然开设,期间群众多次举报,你单位一直未进行有效查处,致该赌场不断发展壮大,在周边造成恶劣影响。
三、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强化治安管理,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宾馆等营业场所的监管和警示教育。一是加大对宾馆、酒店等场所的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宾馆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要求其发现可疑人员、可疑情况时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二是督促落实宾馆营业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宾馆等场所的监管,严格要求辖区宾馆对住宿的旅客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未经登记不得入住。同时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长期违规经营的宾馆等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及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进行相关处罚;三是对辖区宾馆入住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对长期包房居住、多人共同居住在宾馆、有吸毒及犯罪等前科劣迹的人员开房等情况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二)加强对居民小区的治安管理。一是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居民小区等地的治安管理和法律宣传,要求业主出租房屋必须登记身份证件、入住人员等,如发现违法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二是主动与辖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加强联系,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该区域内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等信息,掌握是否存在无业人员聚居、利用居民楼开设赌场等情况,对异常情况依法核查;三是做好线索摸排工作,不定期到辖区各居民小区开展暗访、线索摸排等工作,做实做细工作台账,对刑事犯罪多发、治安问题突出的小区开展专项整治。
对以上建议若有异议,请你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上述建议,并将落实情况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书面函告本院。
2019年7月1日
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就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向某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凌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23日在其被收监执行时告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干警,自己10岁的儿子凌某乙手臂骨折,无人监护。经检察机关调查,凌某乙真实姓名为杨某甲,2010年生,系服刑人员杨某乙儿子,父亲已故,户籍地为重庆市璧山区某镇。2017年,杨某乙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将杨某甲送养给凌某甲,凌某甲为杨某甲取名凌某乙,但未办理收养手续。
2018年9月7日,杨某乙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杨某乙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缓刑,于2019年9月23日收监执行。2019年9月10日,凌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23日收监执行。
杨某乙、凌某甲被收监后,杨某甲无人监护。检察机关遂向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有关部门对该未成年人进行了妥善安排。
【制发过程】
对凌某反映的情况,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干警于2019年9月23日,即收到反映后的当日赴该区人民医院进行调查核实,获知并无一名为“凌某乙”的男孩住院,但曾有一名为“林某某”的男孩因手臂骨折经治疗已出院,“林某某”住院病历登记的联系人为凌某甲。当日,检察干警先后联系凌某甲户籍地、实际居住地街道工作人员、社区民警、邻居以及办理凌某甲贩卖毒品案的派出所民警等,均未果。2019年9月24日,检察干警得知一名为杨某甲的手臂骨折男孩被重庆市璧山区救助站送往璧山区某镇,遂赶赴核实,经实地调查及询问杨某乙,确认杨某甲即凌某乙。
因杨某甲生父已故,生母杨某乙和“养父”凌某甲均在服刑,杨某甲处于无人监护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由重庆市璧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履行对杨某甲的临时监护职责。2019年9月29日,该院向重庆市璧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因情况紧急要求十日内回复。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2019年10月8日,重庆市璧山区某镇政府回复称杨某甲已由儿童福利机构接收,政府为杨某甲申请了相应的保障,安排入学,并安排专人接送。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2019年10月8日,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来到某镇政府,实地了解杨某甲的生活、学习情况。某镇政府为杨某甲申请相应保障,安排入学,并安排专人接送。后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多次来到杨某甲所在的小学,看望杨某甲,与杨某甲及杨某甲的班主任老师进行沟通交流。2020年3月,杨某乙刑满释放,因其吸毒且患有艾滋病,无固定居所、无正当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拒不履行对杨某甲的抚养义务。2020年4月,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局、法院、民政局等7部门就杨某甲监护事宜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纪要。杨某甲被转至更适合儿童成长的重庆市璧山区社会福利机构,就近入读璧山区某小学。2020年5月,检察干警再次回访,杨某甲已适应现在的生活及学习环境,并曾获校“三好学生”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