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

2020-08-06 09:23:42 法律FAQ 来源:正义网

关于2019年度全国检察机关 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评定结果的通报 各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


【效果和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作为,对办案中发现的涉罪人员因被羁押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子女处于无人监护的线索,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强化线索摸排,积极核查,不抛弃、不放弃任何一个有监护缺失风险的未成年人,防止了冲击社会底线事件的发生。

二是对陷入监护缺失困境的未成年人开展救助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加强同民政、基层政府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共同解决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

三是对未成年人监护缺失进行检察监督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检察机关应杜绝“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以负责到底的态度,对相关部门的监护落实情况予以持续跟踪,监督履行监护职责。

四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能够做到刑事追究与民事维权并重,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是对民法典特殊监护规定的生动实践,充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建议书】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渝璧检未检建〔2019〕6号

某镇政府:

本院在办案中发现,杨某有一小孩无人监管,可能存在监护缺失,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2018年9月7日杨某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又因吸毒受到治安管理处罚。2019年8月16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撤销缓刑,于2019年9月24日收监执行。在收监执行中本院发现,杨某有一儿子名叫杨某甲,9岁,父亲已故,住重庆市璧山区某镇×××路×××号。

本院认为,因杨某在服刑期间,其儿子杨某甲无人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杨某服刑期间由重庆市璧山区某镇政府对杨某甲进行临时监护。

以上建议望你单位积极采纳、认真落实,并于十日内将落实情况向本院回复。

2019年9月29日

九、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就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监管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四川省荣县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盗窃犯罪一案中发现,杨某于2016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曾经自首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2017年6月刑罚执行完毕后,未被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处于脱管状态。2019年1月杨某再次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杨某又自供其在2017年脱管期间实施了盗窃行为,可能再次逃避强制隔离戒毒。四川省荣县检察院通过此案查询近三年类似案例,开展调查核实后发现一些涉刑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存在强制隔离戒毒脱管情况、脱管期间再犯罪等问题,存在社会不稳定风险。

【制发过程】

(一)线索发现,类案研判。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轻微刑事犯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未被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的脱管期间再次犯罪,社会危害严重,引起荣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本着“一事解决一片”“一案解决类案”的办案理念,对2016年以来的类案进行统计分析,梳理出提请批准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刑案件28件30人,其中脱管、再犯罪情况较为严重。

(二)调查核实,深挖问题。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自贡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程》的规定,四川省荣县检察院立即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成立检察长任主办检察官的检察官办案组,立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办案组全面查阅28件30人案件侦查监督、公诉卷宗材料,向公安机关查询清查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违法犯罪记录、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等相关信息,全面掌握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实际情况;走访、询问侦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补充完善相关证据,确保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到位。查明28件30人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刑案件中,刑罚执行完毕但未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脱管人员12人,脱管情况严重;在脱管期间再犯罪人员3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执行不规范2人。

(三)认真审查,分析原因。四川省荣县检察院检察官办案组认真审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收集相关法律依据、政策要求、文件规定等,走访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听取意见,深入了解各部门职能职责及运转模式,摸清监管漏洞和问题症结,发现本案发生原因主要有:一是执法不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对条款理解不到位,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的规定执行,对2名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二是衔接不畅通,尚未建立起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导致衔接不畅。对同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程序处理上,至少存在刑事办案及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等两个以上的办案部门,各部门仅就本部门所涉及的部分进行处理,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部门将人送入强制隔离戒毒所后,人员的管理归属强制隔离戒毒所,决定部门不再跟进;其后,刑事办案部门办理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涉刑事案件,后续刑罚执行由刑罚执行部门负责。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经过多部门流转后,相关信息未随刑事诉讼过程及刑罚执行的进程移送,导致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未能继续被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三是分工不明确。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是由刑事办案部门还是由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部门负责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送交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无明文规定,导致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权限不清。

(四)针对监管漏洞,提出监督意见。2019年5月5日,四川省荣县检察院针对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执行中暴露出的监管漏洞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荣检建〔2019〕1号),建议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追回现已刑满释放但仍处于强制隔离戒毒期内的脱管人员;完善信息衔接,明确责任分工,及时跟进了解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情况,确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及时移送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同时就明确责任追究、大力加强禁毒专业队伍建设等提出七点具体可行的建议。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公安机关收到四川省荣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逐条研究,成立工作专班对照落实整改,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工作台账,纳入绩效考核。2019年5月13日,部署开展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专项清理行动,并成功追回部分脱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同时,对尚处于刑事诉讼进程中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向羁押场所送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畅通信息,堵塞漏洞。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称:一是要求各执法办案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事执行完毕后要立即送戒毒所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排查社会隐患;二是要求相关执法办案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追回已刑满释放但仍然处于强制隔离戒毒期内的脱管人员送交执行;三是加大公安局内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单位和刑事案件办案单位的密切配合,将相关戒毒文书实现网上流传;密切配合四川省荣县检察院与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规范办理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案件的暂行规定》。四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五是明确责任追究。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检察建议发出后,四川省荣县检察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沟通交流意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度。公安机关反映,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监管问题,涉及公安机关内部多个部门,涉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狱等多个机关,因法律规定不明,各单位、部门之间存在着职责权限不清、信息沟通不畅等问题。为促成司法、行政机关形成执法合力,彻底破解这一困扰多年的执法难题,检察长专门向县委政法委、禁毒委汇报,得到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县委政法委、禁毒委组织公、检、法、司认真研究,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隔离戒毒有关工作的通知》进行部署,坚持从严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和依法治理原则,压实责任,凝聚各方力量,进一步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形成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密切配合、综合施策的良好局面。荣县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制定《关于规范办理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案件的暂行规定》(荣检会(2019)1号),对刑事诉讼全流程办案中涉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案件办理、投送执行、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规范有效运行。

【效果和意义】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社会稳定、人民福祉。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管,甚至在脱管期间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很大隐患。四川省荣县检察院通过个案办理开展类案监督,检察长为主办检察官带领办案组直接参加案件研判、调查核实、跟进落实,全流程规范办案,把检察建议做成检察长办案的范例;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追回脱管人员,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内部防控机制,防止社会不稳定因素发生;坚持在发出检察建议后,主动跟进落实,与被监督机关双向互动、多向交流、全流程关注,推动问题解决,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推动长效机制建立,破解多部门职责不明、信息渠道不畅的执法难题,填补了制度规定的盲点,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意义。

【检察建议书】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荣检建〔2019〕1号

某县公安机关:

本院在审查你单位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2016年为逃避强制隔离戒毒曾自首罪行较轻的盗窃罪,2019年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又自首盗窃罪,可能存在再次逃避强制隔离戒毒。本院立即对近三年来的类案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核实,发现涉刑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存在脱管情况等问题,更存在社会不稳定风险,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于2019年2月启动重大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调阅了2016年以来办理的所有涉毒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梳理出提请批准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刑案件28件30人,通过全面查阅公诉卷宗材料,查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违法犯罪记录,到公安机关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走访、询问侦查人员、听取意见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现查明:

(一)未将刑罚已执行完毕但仍处于强制隔离戒毒期的杨某、陈某、刘某、徐某、刘某、龚某、朱某、邹某、陈某、邓某、胡某、左某12名人员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

(二)脱管人员杨某、陈某、朱某在脱管期间再次实施犯罪:陈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朱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杨某因犯盗窃罪,现已被本院批准逮捕。

(三)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梁某仅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后,即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吴某在你单位对其提前八个月解除了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后,即实施抢劫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黄某、邱某、夏某3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多日后才被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自首材料、刑事判决书、讯问笔录、归案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回复等证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一)执行不规范。你单位未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的规定对刑罚执行完毕后尚处于强制隔离戒毒期的人员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同时,对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梁某提前解除了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社会治安稳定存在较大隐患。

(二)衔接不畅通。继续执行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涉及公安机关内部刑事办案部门、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及罪犯服刑监狱等多单位、多部门,目前尚未建立起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导致衔接不畅。

(三)分工不明确。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是由刑事办案部门还是由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的承办部门负责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送交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暂无明文规定。

三、检察建议与对策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国务院2011年6月26日(2018年9月18日修正)以第597号令公布生效的《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部2011年9月19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等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一)立即采取措施追回现已刑满释放但仍处于强制隔离戒毒期内的脱管人员刘某、徐某、刘某、龚某、陈某、胡某,并送交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

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杨某、李某、毕某、邓某的诉讼进程,若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仍处于强制隔离戒毒期内,请及时将其送交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

(二)加大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力度,探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明确责任分工。

建议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对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强制措施时,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一并送交看守所登记在册,看守所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告知原刑事办案部门,由原刑事办案部门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交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

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看守所应当立即将判决结果通知原刑事办案部门,原刑事办案部门应当在判决当日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送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

对被判处刑罚需送监狱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需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的,看守所应当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等一并送交监狱,并将原刑事办案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一并告知监狱,商请监狱在刑满释放七日前通知原刑事办案单位。同时看守所在罪犯交付监狱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投送服刑的监狱名称等信息告知原刑事办案部门。

(三)加大办案力度。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对吸毒人员涉刑案件,特别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刑案件加大查办力度,坚决杜绝逃避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发生。其次,要加大对毒品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办案力度,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分子;要加强涉毒治安案件查处,防止涉毒治安案件演变为涉毒刑事案件,控制毒品滥用增量,减少毒品需求。

(四)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学习,规范执行并从严掌握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建议你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执行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对多次违法犯罪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从严掌握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五)明确责任追究。建议你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责任追究,盯紧强制隔离戒毒各个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等造成本应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的人员脱管,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深入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推动毒品预防教育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进场所、进社区、进农村的“六进工程”,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毒品的浓厚氛围。

(七)大力加强禁毒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对禁毒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建立专业办案团队,着力提升禁毒工作专业化水平,确保办案质量。

如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有异议,请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如无异议,请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本院。

2019年5月5日

十、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基层治理问题向某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祝某、罗某、陈某等十二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2012年至2015年,四川省崇州市某镇村委会主任祝某纠集罗某、陈某等十一人,采取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暴力手段破坏治安秩序、扰乱经济秩序、破坏基层组织建设,牟取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砂石资源等领域非法利益。该团伙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恶势力并提起公诉,首要分子祝某被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通报为恶势力“保护伞”,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罗某、陈某等11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在办结上述刑事案件后,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对该案特征、原因、后果及工作改进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并对2016年至2018年案发地镇域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梳理出该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刑事案件频发等普遍性问题。


检察机关
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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