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议吉林某集团公司吉林有限公司整改内容
盐业公司是关系到民生的重要部门,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关键部分。虽然葛某挪用公款案件已判决,但是由于账目混乱加之其个人挥霍,大部分挪用资金无法追回,葛某先期预收食用盐账款拖欠二级批发商食用盐,造成了盐业公司与中间商后续的合同纠纷,损害了某集团作为国有企业的形象,也造成了二级批发商的损失。为了有效预防违法犯罪发生,增强监督管理,改善管理模式,消除犯罪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业务权限,整改业务手续。鉴于销售货款的重要性,立即整改各区域经理的权限范围,并按要求严格执行。调整营业室的业务隶属,由公司财务部门直接管辖,做到出货回款统一调度,严禁给未付款账户开具发票,建立销售货款未交报告审批制度。
二是进一步完善库存管理与出库管理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核查制度。对于公司的库存商品盐,明确保管员见票付货制度,严格执行流程,账目由公司统一封存以备内部核查,建议你公司统一保管仓库钥匙,进行入库登记,防止保管员私自篡改出入库记录。严格完善月、季度、半年盘点制度,统计员持结报单与保管员、营业室对账,确保数据合规合法有效,杜绝主管领导数据盘查走形式。数据盘查应当深入到仓库中,针对三方所报数字予以严格核对。
三是完善关键岗位用人制度。对于本案中出现的问题,建议你公司举一反三,对于关键岗位的人员选用、交流制定完善的制度,对于薄弱环节进行梳理,严明纪律,强化劳动纪律以及人事的检查考核制度。
四是进一步严肃处理相关违法违纪人员,强化员工廉洁教育。建议你公司及时有效处理相关人员,并在全公司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加大员工的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开展组织参观廉洁教育展览、观看警示教育宣传片等活动。对于重要岗位的人员任用,建立廉洁档案制度,深入调查方可任用。调动员工积极性,使员工主动参与到廉洁教育活动中来。
四、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本建议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可向本院提出异议。
五、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
请你公司收到本建议书后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并在收到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向本院书面反馈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本院将积极配合你公司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动你公司完善管理制度,切实有效的维护好国有资产安全。
2019年6月26日
四、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就互联网应用商店对收录软件个人信息保护未履行管理责任问题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2019年全国和上海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海市两会上,23名市政协委员联名提出《关于发挥检察机关在消费者数据隐私保护中作用的建议》提案,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手机助手APP(互联网应用商店)提供的部分手机APP违法收集、使用、处置用户信息的问题,组织浦东、杨浦、静安等区检察院开展调查,查明涉及留学、育儿、就业招聘、理财、网购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10余款手机APP存在违规获取用户授权、隐私政策文本不规范、信息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侵害公众合法利益。
【制发过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调查,通过从某手机助手APP下载安装使用APP的方式,调查有关案件事实。针对网络证据锁定难的困境,上海检察机关采取公证形式固定相关证据,查明了侵权事实。经调查发现,部分APP存在过度索取个人信息、隐私政策文本设置不规范、用户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机制缺失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向有关APP运营企业分别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APP提供者明确获取权限的种类、目的和范围,依法完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工作。在此基础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6月6日向应用商店运营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督促公司运营的互联网应用商店内的应用程序提供者完善和规范隐私政策文本,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依法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开展研讨,并针对检察建议的内容作出整改:一是更新并提高应用商店软件收录标准,制定更加严格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定期、不定期抽查收录软件,优化投诉举报渠道;二是及时排查应用商店平台内收录APP,对于违规APP,采取暂停、下架处理,并通知APP运营方整改。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协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APP和应用商店开发运营企业代表等围绕APP收集个人信息如何加强合规性召开专题研讨会,进一步督促涉事企业整改。目前,涉事企业已根据检察建议落实整改。
【效果和意义】
近年来,移动应用程序APP被广泛使用,这给中国网民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很多人也因此遭遇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当前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出售、非法提供、非法利用,已形成了非法产业链,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职责依据不明、监管力量不足等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促进企业自我整改。同时,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等促进了行业规范自律,有利于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检察建议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沪检建〔2019〕3号
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你公司对某手机助手APP(互联网应用商店)提供的部分APP(互联网应用程序),可能存在管理不力的问题,遂于2019年5月9日,通过从某手机助手APP下载安装使用APP的方式,查明以下事实:
我们从你公司某手机助手APP(互联网应用商店)下载并安装了如下APP:“某网校APP”(版本:4.8.22,更新:2019.4.25)、“某帮APP”(版本号:V5.2.3,更新日期:2019.4.4)、“某忧51jobAPP”(版本:8.6.1,更新:2019.4.29)、“某君APP”(版本号:5.4.3,更新:2019.05.06)、“某留学APP”(版本号:5.1.8,更新:2019.04.11)、“某网APP”(版本号:3.2.0,更新:2019.05.01)、“某学APP”(版本号:2.9.0.1183,更新:2019.05.01)、“某留学APP”(版本号:5.3.3,更新:2019-3-22)、“某货APP”(版号:6.2.5,更新:2019.05.05)、“某财富APP”(版本号:8.0.1,更新:2019.04.19)等。
上述APP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
1.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方面:部分APP在用户安装、注册或首次开启时,未主动提醒用户阅读隐私政策;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以默认方式获得授权,未经用户主动填写、点击、勾选等自主选择同意;收集用户敏感信息也未经用户明示同意;部分个人信息收集与业务功能无直接关系,收集必要性存疑,存在过度索权的情况;有的APP如果用户不开启部分敏感信息收集权限就无法使用APP,存在强制索权情况。
2.隐私政策文本方面:有的APP隐私政策没有单独成文,甚至有安装后找不到隐私政策的情况;没有清晰说明各项业务功能要收集哪些个人信息,或用“例如”、“等”表述,收集个人信息的范围边界不清;对于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通信记录、行踪轨迹、交易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没有进行显著标识(如字体加粗、标星号、下划线、斜体、不同颜色等);缺少个人信息存放地域(国内、国外)、存储期限、超期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说明;涉及个人信息出境情况的没有显著标识;APP运营者将个人信息用于用户画像、个性化展示等,隐私政策中没有说明其应用场景和可能对用户产生的影响。
3.用户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方面:有的APP无法提供注销账号的途径,注销账号后是否及时删除个人信息或进行匿名化处理不明确;查询、更正、删除个人信息途径不明;对外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的规则不明确;用户个人信息权利保障、申诉渠道未建立;隐私政策时效、更新后的告知不规范。
上述事实,由2019年5月31日经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9)沪徐证经字第4114号公证书证实。其中部分APP虽然升级了版本,但上述事实依然存在。
本院认为,你公司在自身隐私政策声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方面较为规范,但同时你公司作为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一定的管理责任,如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你公司对于应用商店内的APP如果存在前述隐私政策文本不规范不完整、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权利机制缺失等情形,可以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予以督促。为了更好地维护从你公司应用商店下载安装使用应用程序的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一、督促你公司互联网应用商店内的应用程序提供者完善和规范隐私政策文本,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依法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二、对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下架应用程序等措施。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你公司自查情况及整改结果书面回复本院。如对检察建议书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2019年6月6日
五、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就新开盘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向某物业公司、某街道办事处和房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何某、袁某等五人涉嫌强迫交易案中查明,何某、袁某等经常在沪从事小区垃圾清运、敲墙、钻孔等业务。2017年7、8月,何某、袁某获悉上海某小区即将交房并由某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遂以送礼等方式约请该公司经理章某某,意图承揽该小区建筑垃圾短驳清运业务。2017年10月20日,经章某某同意,何某、袁某借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何某、袁某等人为某小区提供建筑垃圾短途驳运服务。同时,章某某将何某、袁某介绍给时任小区客户服务部主管的李某。嗣后,袁某纠集同乡杨某甲、袁某某等人至小区借机共同从事敲墙、钻洞业务。同年11月26日,某小区开始交房,同年12月初,业主陆续开始装修,何某等四人即进驻小区开始垃圾短驳清运,并以此为机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通过何某或袁某驻守李某物业管理办公室等方式获悉业主开始装修的信息,随后何某、袁某、杨某甲、袁某某单独或结伙,采用冒充物业工作人员、上门言语威胁、阻挠滋事、恶意举报等手段强揽业主敲墙、钻洞业务,牟取非法利益。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何某、袁某、杨某甲、袁某某先后强迫17户业主或业主聘请的施工队接受其敲墙钻洞服务,累计交易金额达人民币21万余元。李某明知何某等四人强揽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且业主反映和举报强烈,仍纵容何某、袁某冒充物业人员驻守其办公室,并提供业主装修报备信息和代为向业主发放名片等协助。正是因为有李某这样物业主管人员的包庇、纵容和直接协助,助长了该犯罪组织在该区域称霸一方、大肆实施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何某、袁某等五人涉嫌强迫交易案反映了某物业公司、某街道办事处和房管部门在新开盘小区的物业管理和行业监管存在问题,有必要制发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一)深入分析案情,剖析物业公司管理漏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何某、袁某等五人涉嫌强迫交易案中发现,有抢劫等前科劣迹的何某等人通过请客送礼的方式与物业公司签订建筑垃圾短驳协议,在双方履行协议期间,物业公司又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更为严重的是物业客户主管李某等人允许垃圾短驳人员驻守物业办公室,并为其提供业主装修信息和代发敲墙钻洞业务名片等协助,纵容何某等人在小区内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分暴露出相关物业服务业务外包和对外包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隐患。
(二)加强案件审查,分析职能部门监管问题。审查发现,该案发生原因主要有:一是新开盘小区物业公司由开发商通过社会招投标自主确定,职能部门无实质性监管或审核;二是新开盘小区面临业主集中装修等特殊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短驳、外运及物业管理职责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公开告示,导致物业公司乃至于个人擅自决定将垃圾短驳等业务转包给社会人员,为非法人员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对市民举报热线、“物业服务直通车”等平台反映出的业主举报小区存在“敲墙党”等问题思想上不够重视,梳理不够及时,导致监管无力。
(三)深入实地调研,有针对性制作检察建议。针对该案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物业管理人员为不法分子在小区内强揽业务提供便利,暴露出物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新开盘小区监管中存在盲区、缺位等问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分别带队走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摸清问题症结和监管漏洞,对症下药,研究提出检察建议,着力推动物业行业社会综合治理,切实提升老百姓平安感、满意度。
(四)采取宣告送达形式,推动检察建议举措落实落地。针对上述情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就办案中发现的物业管理问题,向涉案物业公司某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物业公司严格任用管理人员,规范物业服务的外包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外包公司加强审核等,防止其与社会恶势力勾结,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分别向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职能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了规范区域内新开盘小区物业公司招投标工作、研究落实实质性审核监管机制、加强入驻新开盘小区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加强案件通报和普法警示教育培训,强化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综合管理工作等建议举措,消除涉恶犯罪集团对社区造成的不良影响,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2019年6月6日,闵行区检察院检察长就上述制发的三份检察建议在该院司法办案区进行宣告送达,并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及媒体代表参与宣告,通过教育警示和宣传报道深化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三家被建议单位均对闵行区检察院制发的检察建议进行书面回复,表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整改。其中涉案物业公司某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严厉处罚,并承诺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员工培训、规范信息公开、加大对外包物业服务的监管力度。街道办事处成立治理工作专门办公室,全面排查案发小区业主的举报和投诉情况,同时派城市管理、房屋管理、社区民警、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进驻该小区,集中处理居民投诉、举报情况,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房管部门组织召开了全区物业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会,并与街道办事处进行对接,对案发小区进行实地调查,后根据调查情况对涉案物业公司作出相应处理。此外,房管部门会同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行为的若干规定》,着力完善新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垃圾清运等监管措施。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上海闵行区检察院根据调查发现的物业行业问题及情况,向闵行区委、区政府办制发专报,得到闵行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2019年5月闵行区物业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大会上,全区所有物业公司200余家到场参会,由闵行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对该案进行专题通报,加强政策和法律宣传,提高物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闵行区政府分管区领导专程带队至闵行区检察院调研物业管理综合治理问题;同时,针对检察院制发的三份检察建议,闵行区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行为的若干规定》,填补了新建住宅小区中政府服务和监管的盲点,清除了黑物业和恶势力滋生环境和土壤。上述检察建议书因为针对性强、整治效果好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吸收,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名义向市级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推动同类问题在全市范围作进一步深入整治。
【效果和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并实现“一降两升”,即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本案犯罪集团在小区形成了影响老百姓平安感、幸福感的恶势力,已查证构成强迫交易的有17户,其他装修公司大多不敢为案发小区提供正常的敲墙服务,案发后多数被害人不敢到案作证,严重扰乱了所在区域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走访调研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研究提出检察建议,着力推动物业行业社会综合治理,切实提升老百姓平安感、满意度。这一涉恶集团典型案例推动了该区物业行业新规的出台,填补了新建住宅小区中政府服务和监管的盲点,对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彻底清除黑物业、恶势力滋生环境和土壤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