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市、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签订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责任书,督促检查考核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承担。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落实目标和任务,根据本行业(系统)特点,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构统一监管与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协同管理相结合。
市、区(市)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指导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负责。
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做好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林业、铁路、港口、民航等消防工作由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以属地化管理为主。
市、区(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范围指导目录(见附件)确定各自的管理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确认后并公布。
市、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可以根据行业(系统)职责变化情况对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第七条 监察机关对落实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财政、编制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及人员保障。
国有资产部门应当配合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做好出资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分管负责人直接领导本部门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下列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设立或者明确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与行业(系统)管理总体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三)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措施,督促检查(督导)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四)制定消防安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整改指令、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者社会投诉、举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
(六)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七)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