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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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对行业(系统)单位开展灭火、逃生疏散演练和灭火实战演练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十二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系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一)根据年度计划进行日常检查抽查;

(二)结合行业(系统)特点进行专项检查抽查;

(三)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适时进行重点检查抽查;

(四)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检查抽查;

(五)根据举报、投诉或者移送、批转火灾隐患信息进行检查核查。

第二十三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年度计划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其中人员密集的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单位应当每半年检查一次;非人员密集的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单位应当每年检查一次;对非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检查,并确定一定的检查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及时上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时,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参与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并给予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当制作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消防安全工作文件、许可及备案文书凭证、记录、档案等资料,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看人员岗位、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等,必要时可以要求进行性能测试;

(三)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限期消除。

第二十八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被检查单位名录、检查记录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信息台账,存档备查,并根据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对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进行定期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

第二十九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日常抽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证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关资料文件;

(四)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记录;

(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维修保养记录以及自动消防系统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全面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六)仓库、变配电室、集中用电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厨房操作间、燃气(油)用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储罐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确定以及设置明显标志情况;

(七)电器线路、燃气管路、厨房排油烟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及防火间距维护情况;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厂房和仓库,地下建筑,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与居住场所是否分离设置;

(十)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可逃生和灭火救援畅通情况;

(十一)选用的金属夹芯板材等建筑材料以及建筑外保温、室内外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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