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九)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十)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第十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履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职责;分管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直接领导职责:

(一)组织拟定、实施年度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措施;

(二)组织分析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督促检查计划、措施落实情况;

(三)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督促检查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情况;

(五)本部门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实施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措施、计划;

(二)核查调整、公布行业(系统)管理单位具体名录;

(三)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检查有关火灾隐患处置措施落实情况;

(四)核实有关举报投诉或者移送、批转的火灾隐患信息;

(五)统计、分析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火灾隐患情况、信息;

(六)定期向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报告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及消防安全形势;

(七)筹办组织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会议,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台账、档案;

(八)本部门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议事制度。

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行业(系统)年度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总结,研究解决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主要负责人召集会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分管负责人应当定期召开例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阶段性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对火灾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分管负责人召集例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或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

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结合分管业务适时研究部署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消防安全责任目标、任务,结合本行业(系统)特点,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并于每年一季度与行业(系统)内相关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有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标准要求、责任人员和考核、激励办法,实施目标责任管理。

根据需要,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可以针对特定工作与相关单位签订单项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与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组织一次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情况制定落实相应的监督检查措施。综合分析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一)消防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情况;

(二)火灾隐患、火灾事故和其他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的基本情况、规律特点;

(三)火灾隐患和其他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消防安全知识普及情况。

第十五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特点,参照下列单位或者场所范围,确定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重点检查单位,每年予以确认、调整,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539-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