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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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接到上级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督察指令的,应当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立即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行业(系统)单位按期完成火灾隐患整改任务;对其他部门移交、通报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督促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在组织落实督察指令时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派员、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家参加。

第三十九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组织落实督察指令时,应当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相关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行业(系统)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整改方案,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对有可能发生火灾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采取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停营业或者使用等措施。

火灾隐患整改周期超过1个月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每周了解掌握整改进展情况;对整改周期超过6个月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每月检查整改进度,并指导、协调解决整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对难以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督促、指导隐患单位采取临时应对措施,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组织落实督察指令时,应当根据火灾隐患整改单位报告的整改情况,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火灾隐患整改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形成记录,经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并按照规定将整改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报上级销案。

第四十一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如实记录被检查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对不按要求整改火灾隐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报投资主管部门以及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第四十二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业(系统)相关单位进行一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成绩较差的单位、个人,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责任制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初完成对上年度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核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十四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机构相关人员,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对因未履行职责导致本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未按规定完成行业(系统)年度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任务的;

(二)未完成本级、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目标的;

(三)未完成本级、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任务的;

(四)发现本行业(系统)有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督促单位整改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其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的,由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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