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依法登记的商事主体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下列事项:
(一)属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记载名称、商事主体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备案的经营场所地址;
(二)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营业执照记载名称、商事主体类型、住所、投资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备案的经营场所地址;
(三)属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记载名称、商事主体类型、经营场所地址、负责人、成立日期;
(四) 属于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记载名称、住所、经营者、成立日期。
第二十七条 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主体根据需要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珠海市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的类型和式样由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制定,按程序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营业执照提示栏应当载明商事主体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相关提示,以及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的查询方法。
第二十九条 本市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商事主体可以根据需要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核发纸质营业执照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本市实行“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即将由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分别为商事主体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将商事主体相关信息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实现多部门信息推送、信息认领、数据共享,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公司秘书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公司秘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秘书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任免;一人有限公司的公司秘书由股东、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法定代表人任免。
公司秘书的具体任免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秘书:
(一)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四)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公司秘书在任职期间有本条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请公司秘书,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公司秘书备案的事项包括秘书姓名或者名称、身份情况、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免办法、职责。
公司秘书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后的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公司秘书备案事项,由商事登记机关公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秘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信息公示平台上提交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查询。
第七章 年度报告
第三十六条 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履行报告义务,按期如实披露年度报告内容,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提交上一自然年度的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