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周年之日以商事主体营业执照记载的成立日期进行计算。上一自然年度指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当年设立登记的商事主体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报告。
第三十七条 商事主体应当对其提交年度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商事主体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后,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时,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填写周年申报表,并附资产负债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只需填写周年申报表。
周年申报表的内容包括:
(一)商事登记事项、备案事项;
(二)注册资本缴付情况;
(三)许可审批事项;
(四)主要从事的经营项目;
(五)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等。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五项规定的信息以及资产负债表由商事主体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条 商事主体在每年提交年度报告的期限内,可通过珠海市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业务平台对本年应当提交且已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修正,修正内容和理由在年度报告中列明并公示。
超过期限的,商事主体不得再对其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修改。
第八章 经营异常名录
第四十一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统一设置商事登记簿和经营异常名录,及时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外公示,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四十二条 商事登记簿应当记载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及登记状态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经营异常名录应当记载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被载入事由、信用状态及登记状态等事项。经营异常名录信用状态分别为经营异常和剔除名称两种状态。
第四十四条 商事主体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通过住所无法与商事主体取得联系的,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后应当及时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现场提醒等方式提示商事主体,促其主动改正。自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自查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
通过住所无法联系商事主体,是指商事登记机关通过邮政投递文书两次均无法送达或者经现场检查证实已不在其依法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满三年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拟剔除名称决定。
第四十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或者拟剔除名称决定时,应当向商事主体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自告知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日起30日内,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因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被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补交年度报告的;
(二)因通过住所无法联系被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
(三)因通过住所无法联系被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但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商事登记机关现场检查确认仍在法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四)其他不宜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自告知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日起满30日,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仍然存在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将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四十九条 自告知拟剔除名称决定之日起满30日,商事主体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理由未能成立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剔除名称决定,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并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