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身承担。
第六十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其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能够即时更正的,应当即时更正。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有关单位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更正。异议成立的,有关部门应当即时更正。不能即时更正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商事主体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该商事主体提出异议,该商事主体应当及时处理。拒不处理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投诉、举报。
第十章 抽查
第六十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建立抽查制度,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商事主体,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商事登记机关对被抽查商事主体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商事登记事项及备案事项情况;
(二)提交年度报告情况;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剔除名称后的情况;
(四)公司秘书备案及履行职责情况;
(五)商事主体公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信息的情况;
(六)商事登记机关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七条 各级商事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抽查工作。上级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商事登记机关实施抽查工作。
上级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对下级商事登记机关开展抽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 抽查分为年度计划抽查和特定计划抽查。
年度计划抽查,是指商事登记机关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商事主体,对其登记和备案、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公司秘书、信息公示等一项或者多项情况实施检查的活动。
特定计划抽查,是指某一区域或者某一行业商事主体出现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民生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时,商事登记机关根据相关事由对特定商事主体或者特定登记事项开展抽查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商事登记机关在开展抽查活动前,应当拟定抽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抽查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抽查事由、检查范围、抽查比例、抽取方式、实施时间、检查内容、抽查经费等情况。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商事登记业务平台、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等渠道公告抽查计划,并在公告30日后正式实施。
第七十条 商事登记机关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抽查名单:
(一)商事登记机关按辖区商事主体总数或者某一成立时间段内的商事主体总数3%-5%的比例,采取电脑机选、摇号等随机方式产生抽查名单;
(二)对特定行业进行抽查的,商事登记机关按特定行业主体总数的一定比例,采取电脑机选、摇号等随机方式产生抽查名单。
抽查名单抽取过程应当在社会第三方见证下进行,具体监督方式由组织抽查的商事登记机关自行确定。
对同一商事主体一个年度内只作一次抽查,不得重复抽查。
第七十一条 检查方式包括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
商事登记机关对被抽查商事主体实施实地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抽查商事主体反馈,并由被抽查商事主体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七十二条 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开展抽查时,被抽查商事主体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检查。
被抽查商事主体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抽查、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