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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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6号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

定义

一、垂直能见度垂直方向上大气的最大能见距离。

二、低空气象情报气象监视台发布的可能影响航空器低空飞行安全的特定航路天气现象的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情报,该情报中的天气现象未包含在为有关的飞行情报区(或其分区)的低空飞行发布的情报中。

三、飞行气象情报与飞行有关的现在的或预期的气象情况的报告、分析、预报和任何其他说明。

四、飞行气象文件为飞行用的气象情报的文件,包括各种图表。

五、机场气象站为民用航空进行观测和制作机场天气报告的机构。

六、航空器观测飞行中的航空器对一个或几个气象要素的测定。

七、航空器观测报告飞行中的航空器遵照位置报告、航务和气象报告的要求而作的报告。

八、机场气候概要根据统计资料,对某一机场上规定的气象要素的简明概述。

九、机场气象台位于机场并被指定为民用航空提供气象服务的机构。

十、民用航空气象计量器具单独或连同辅助设备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测量的器具。

十一、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具有气象情报和气象资料的收集、处理、交换、备供、存贮、显示等功能的系统,包括通信子系统、数据库子系统、信息处理子系统、网络子系统、监控子系统、应用和服务子系统等。

十二、民用航空气象用户航空运营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搜寻与援救服务部门、航空情报服务部门、机场运行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航空活动主体及有关部门。

十三、能见度观测人员在正常视力情况下,在白天,以天空作背景,能看到和辨认出在地面附近一个大小适度的黑色目标物的最大距离;在夜间,则为能看到和识别中等强度的灯光的最大距离。

十四、预告图在地理图上用绘图方式表明特定时间或时段和特定的面或空域的特定部分的特定气象要素的预报。

十五、预报对某一特定区域或空域,在某一特定时间或时段的预期气象情况的说明。

十六、跑道视程(RVR)在跑道中线的航空器上,飞行员能够看到跑道面上的标志或者跑道边界灯或中线灯的最大距离。

十七、气象要素表示大气状况的各种物理量和天气现象的统称,主要有:气压、气温、湿度、风、云、能见度和各种天气现象。

十八、气象资料气象观测、气象探测、气候资料以及天气预报产品的统称。

十九、气象情报有关现在的或预期的气象情况的气象报告、分析、预报和任何其他说明。

二十、气象报告对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观测到的气象情况的报告。

二十一、气象观测一项或几项气象要素的估测。

二十二、气象产品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向气象用户提供的气象情报和气象资料。

二十三、气象监视台指定为飞行区域提供气象服务的部门,该部门负责将出现或预期出现在航路上危及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特殊危险天气情报(重要气象情报和低空气象情报)及其他气象情报提供给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二十四、气象探测利用科技手段对大气和近地层的大气物理过程、现象及其化学性质等进行的系统观察和测量。

二十五、气象设备用于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设施和设备、仪器、仪表,以及软件系统。

二十六、世界区域预报中心(WAFC)编制和发布全球的数字式重要天气预报和高空预报,它通过航空固定电信服务的适当手段直接提供给各国。

二十七、世界区域预报系统(WAFS)各个世界区域预报中心使用统一标准的形式,提供航空气象预报的世界范围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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