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完毕的;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程序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结案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罚没财物的处置)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收的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制作销毁笔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销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进行现场拍摄、拍照,存档备查。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二条(立卷归档)
案件办理及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立卷归档。案卷应当一案一卷,分为正副卷。
第六十三条(重新审查程序)
市级主管部门依职权,可以责成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进行审查。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另行组织人员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决定报送市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十四条(期间)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区市场监管局的办案期限,不得顺延。
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行政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逾期。
第六十五条(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7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六条(送达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委托收受文书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区市场监管局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也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第六十七条(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在区市场监管局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概念)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本规定所称的办案机构,是指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机构和市场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