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是指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责任追究)
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十条(适用的特别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投诉、举报的处理及告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实施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一条(参照适用)
除本规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市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关于立案期限、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当场处罚决定的备案等相关程序规定。
第七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