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为应对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立法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应当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行综合协调和信息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责任追究。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第七条 编制或者调整以下重大规划事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县(市)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规划,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等重大规划;
(三)全市防灾减灾规划、设立新的重大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商业网点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总体规划,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滇池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等重大专项规划;
(四)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卫生发展规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行业规划;
(五)其他涉及规划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安排以下重大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
(二)由国家、省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安居工程、保障性住房、道路白皮书项目、重大扶贫攻坚项目;
(三)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贷款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省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
(四)重要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重大事项;
(五)大额度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转让企业全部国有资产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项;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制定或者调整以下重大公共政策:
(一)涉及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全局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