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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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

(二)建议部分内容修改完善;

(三)决策事项草案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或者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

第八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收到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合法性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可以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应当将决策事项草案以及相关材料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暂不能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经请示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应当对决策事项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并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作出暂缓决策决定的决策事项草案,经修改完善超过1年仍然达不到提请讨论决定要求的,决策事项草案自动终止。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事项建议,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市政府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最后一个发表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决策全程据实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纳入民主协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民主协商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九章 执行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单位的情况,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方案,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会议纪要对决策事项进行分解,明确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及时将督查任务下发各责任单位、配合单位,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 各决策事项执行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办理。每月将落实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对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撰写督查专报,向市长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决策事项推进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

第四十五条 重大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相关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决策实施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就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统一作出公开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决策事项执行单位根据评估结果形成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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