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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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全市城乡规划、城市更新改造、征地补偿标准、教育、医疗、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重大公共政策;

(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重大政策;

(四)其他对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政策。

第十条 制定或者调整以下重大行政措施:

(一)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标准和价格;

(二)制定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方案和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三)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断交、限制车辆行驶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或者需要在城市特定区域采取限制车辆通行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

(四)其他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五)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

第十一条 以下资金使用事项:

(一)市级财政预算编制原则、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二)市本级财政净结余资金、财政超收财力审批;

(三)大额度的年度预算(含预算外)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的使用、预备费使用、预算追加;

(四)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本息的大额度贷款;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

(六)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资事项;

(七)大额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大额度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

(八)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十二条 本章所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标准按照市级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章 动议和承办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和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以及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按照市人民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二)市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提出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作为承办单位;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建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研究,报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议案、建议、建议案、提案的主办(承办)部门作为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认为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报经分管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同意后,确定承办单位;

(五)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认为该文件所设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将该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后报分管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起草前或者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对于专业性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形成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意见。对未采纳且涉及提出意见单位职能的意见,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中作出专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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