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存在的问题;
(四)决策的社会认同度;
(五)决策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以及修改决策的意见或者建议。
决策实施后评估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的,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视同新的决策事项,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决策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决策事项执行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行一事一档,将决策建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听证报告、合法性审查、会议纪要、实施后评估、督促检查等制定、执行、监督中形成的材料收集归档。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市级政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管理考核体系。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责任倒查制度,完善调职、离职、辞职、退休等不影响责任追究的机制。
第五十三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十四条 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五条 决策事项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故意拖延执行的;
(二)执行当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的。
第五十六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批准后,可以直接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一)为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
(二)立即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