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起 草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责任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组织起草,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对起草任务完成时间、质量等提出要求。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或者比较复杂的,可以由相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起草责任单位,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一个单位组织起草,其他单位参与,共同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责任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起草的人员以及工作方案,按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组织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拟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起草责任单位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充分论证。
第二十二条 起草责任单位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广泛征求意见:
(一)以征求意见函、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面的意见;
(二)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者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稿应当在起草责任单位门户网站和惠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三)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研究的,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四)行政管理对象已经成立行业协会的,应当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
(五)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拟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社会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政府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团体、基层代表、公众代表等进行座谈、咨询论证或者听证听取意见,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进行立法论证;
(六)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进行咨询论证、听证的,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规定的咨询论证、听证程序办理;
(七)对立法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予采纳的理由,应当在每一次咨询论证、听证和征求意见结束后15日内进行反馈或者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在报送审查前,起草责任单位内部或者下属单位有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调;其他部门、单位有分歧意见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派员参加。
经过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时,据实报送不同意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报送审查前,应当由起草责任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起草责任单位的领导班子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联合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各起草部门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二十五条 起草责任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请示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和条文注释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主要内容的说明、征求意见及分歧意见协调情况、法律政策依据等);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以各种形式征求意见的书面意见原件和相关会议记录、对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以及对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