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和评估,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报市委决定;
(二)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四)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承担的责任;
(五)改革创新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原则,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
(六)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七)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具有针对性,注重解决问题;
(八)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前瞻性。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拟定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指导、协调、督促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审查规章草案,报送规章备案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城管执法、文化等部门负责规章草案起草和其他工作。
制定规章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制定规章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予以安排。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第三季度,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广安日报》等媒体,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国家机关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工作者等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国家机关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工作者等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律依据、立法目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立法项目建议交有关部门,进行立项论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立项论证报告,立项论证包括制定规章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果等。
对不予立项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立项论证意见,拟定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
第十六条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制定规章的权限和范围;
(二)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