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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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常巡查以判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或者损坏情况,发现设备故障或者损坏情况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船舶、货物作业、港口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八)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船上电气、电子、液压、气动以及机械系统发生事故或者损坏;

(九)对影响船上机械运转、调节或修理的重要事项做好记录。

第四节 驾驶值班的交接班

第九十五条 交、接班的驾驶员应当在交接前巡视检查全船和周围,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九十六条 交班驾驶员应当告知接班驾驶员下列事项:

(一)航海日志和停泊值班记录簿所记载的有关内容、航运公司指示和船长命令,有关人员来船联系及对外联系事项;

(二)气象、潮汐、泊位水深、船舶吃水、系缆情况、锚位和所出锚链的情况、转流时船舶回转,主机状态和其应急使用的可能性,以及与船舶安全停泊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船上拟进行的所有工作,包括积载计划、大副的要求、装卸进度、开工舱口及工班数、货物的分隔衬垫、装卸质量、装卸属具情况、危险品和重大件及应采取的预防及应急措施、贵重货、水手值班情况及与港方联系事项等;

(四)舱底水、压舱水、淡水的水位情况及加装燃油、淡水情况;

(五)消防设备的情况;

(六)港口及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和鸣放的声号,港口特殊规定,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方与港方的联系方式;

(七)要求在船船员的人数和全船人员的动态情况;

(八)检修工作的项目、质量、进度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九)旁靠船、驳情况,周围锚泊船的动态;

(十)港口的特殊要求;

(十一)有关船员、船舶、货物的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的其他重要情况,以及由于船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时向相关机关报告的程序。

第九十七条 接班驾驶员在负责甲板值班之前应当核实下列内容:

(一)系泊缆绳或者锚链是否恰当;

(二)正在装卸的有害或者危险货物的性质,以及发生溢漏或者失火后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

(三)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以及鸣放的声号是否正确;

(四)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是否有效遵守;

(五)是否存在危及本船的情况,以及本船是否危及其他船舶。

第九十八条 交接班人员对交接事项产生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大副或者船长报告。

第五节 轮机值班的交接班

第九十九条 交、接班轮机员应当清楚交接下列事项:

(一)当日的常规命令,有关船舶操作、保养工作、船舶机械或者控制设备修理的特殊命令;

(二)所有机械和系统进行检修工作的性质、涉及的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三)舱底、残渣柜、压载水舱、污油舱、粪便柜、备用柜的液位及状态,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或者处理的特殊要求;

(四)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五)灭火设备以及烟火探测系统的状况和备用情况;

(六)获准从事或者协助机器修理的人员及其工作地点和修理项目,以及其他获准上船的人员;

(七)港口有关船舶排出物、消防要求及船舶防备工作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八)发生紧急情况或者需要援助时,船上与岸上人员、相关机关可使用的通信方式;

(九)其他有关船员、船舶、货物的安全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重要情况;

(十)轮机部的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时,向相关机关报告的程序。

第一百条 接班轮机员在承担值班任务前还应当做到以下内容:

(一)熟悉现有的和可用的电、热、水源和照明来源及其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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