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值班船员对值班时所接收到的与航行有关的信息应当能够正确领会、正确处置,并与其他部门适当共享;
(五)值班船员应当保持各部门之间的适当沟通;
(六)对为保证安全所采取的行动,值班船员如果产生任何怀疑,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第十四条 值班的高级船员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明显不能有效履行值班职责时,不得交班,并立即向船长或者轮机长报告。
第十五条 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重要操作的,应当在确认操作完成后再交班,船长或者轮机长另有指令的除外。
第十六条 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当在确认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
第十七条 不得安排船员在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值班的工作。
第十八条 值班船员应当将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件按照要求做好记录。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十九条 确定驾驶台值班人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保证安全航行需要:
(一)保证驾驶台24小时值守;
(二)天气及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
(三)临近航行危险时需要值班驾驶员额外执行的航行职责;
(四)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雷达或者电子定位仪等助航仪器及任何其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五)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六)是否需要履行无线电职责;
(七)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
(八)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第二节 了望
第二十条 船长应当合理安排航行值班船员,以保持连续正规的了望。船长安排值班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能见度、天气和海况;
(二)航行所在区域的通航密度和所发生的其他活动;
(三)在分道通航区域内及其附近水域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四)由船舶特性、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可能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五)指定的值班船员适于值班的状况;
(六)值班船员的专业适任能力及经验;
(七)值班驾驶员对船舶设备、装置和程序的熟悉程度及操船能力;
(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九)驾驶台仪器和操纵装置(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十)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十一)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十二)驾驶台的结构对值班人员了望的影响;
(十三)其他涉及值班安排、适于值班的标准、程序和指南。
第二十一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利用视觉、听觉等一切可用的方法和手段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保持连续观察、观测;
(二)充分估计到碰撞、搁浅和其他可能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
(三)及时发现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及时发现沉船残骸等危害航行安全的物体。
第二十二条 在驾驶台和海图室分设的船上,值班驾驶员为了履行其必要的职责,在确信航行安全情况下,可以短时间进入海图室。
第二十三条 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应当分开,舵工在操舵时不应当同时担当了望人员职责。
在操舵位置四周的视野未被遮挡且没有夜视障碍,不妨碍保持正规了望的情况下,舵工可同时担当了望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在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可以是唯一的了望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