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白天;
(二)能在需要时立即召唤其他合适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三)下列因素条件能够确保安全:
1.天气及能见度情况;
2.通航密度;
3.邻近的航行危险物;
4.在分道通航制或者其附近水域内航行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5.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 夜间航行时应当至少有一名值班水手协助驾驶员了望。
第三节 值班交接
第二十六条 接班驾驶员在接班前,应当对本船的推算船位或者实际船位进行核实,确认计划航线、航向和航速以及无人机舱控制装置的工作状况,并应当考虑值班期间可能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第二十七条 接班驾驶员在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环境条件以前,不应当接班。
第二十八条 交、接班驾驶员应当清楚地交接下列情况:
(一)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二)船位、航向、航速和吃水;
(三)当时的和预报的潮汐、海流、气象、能见度等因素及其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四)在驾驶台控制主机时的主机操作程序和方法;
(五)航行环境。航行环境应当至少包括:
1.正在使用或者在值班期间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设备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2.电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3.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4.在值班期间可能遇到的情况和危险;
5.船舶的横倾、纵倾、水的密度变化及船体下坐对富余水深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四节 值班职责
第二十九条 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并按照经过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其他安全航行规定进行操纵和避让。
第三十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
(一)在驾驶台保持值班,不得离开驾驶台;
(二)船长在驾驶台时,值班驾驶员仍然应当对船舶安全航行负责,除非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责任;
(三)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三十一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需要时,应当立即采取转舵、主机变速和使用声响信号等措施。在情况允许时,应当及时通知机舱拟进行主机变速,或者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主机控制装置。
第三十二条 值班驾驶员必须充分掌握在任何吃水情况下本船的冲程等操纵特性,并应当考虑船舶可能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纵特性。
第三十三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充分了解本船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熟练掌握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了解这些设备性能及操作上的局限性。
第三十四条 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应当有效使用船上的助航仪器,以恰当的时间间隔对所驶的航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行驶,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
第三十五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经常和精确地测定驶近船舶的罗经方位和距离,及早判断有无碰撞危险。必要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他船协调避让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应当对航行设备进行操作性测试:
(一)到港前和出港前;
(二)可预见的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发生之前。
情况允许时,在海上航行期间值班驾驶员应当尽可能地对航行设备进行操作性测试。
上述测试应当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定期检查下列内容:
(一)确保手动操舵或者自动舵使船舶保持在正确的航向上;
(二)每班应当至少测定一次标准罗经的误差,如可能,在大幅度改变航向后也应当测定;应当经常进行标准罗经和陀螺罗经核对;复示仪与主罗经应当同步;如发现误差变化较大,应当及时报告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