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人命、船舶、货物、港口和环境的安全;
(二)确保与货物作业相关机械的安全操作;
(三)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定;
(四)保持船舶工作正常。
第九十一条 停泊时,甲板值班人员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一名值班水手。
第九十二条 轮机长应当与船长协商确定轮机值班安排。
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至少有一名值班轮机员;
(二)推进功率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安排一名值班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
轮机员在值班期间,不应当承担妨碍其监控船上机械系统的其他任务。
第二节 驾驶值班
第九十三条 在港内值班时,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下列内容:
(一)掌握全船人员动态,经常巡查船的四周、装卸现场及工作场所,关注从事高空、舷外及封闭舱室内工作的人员安全,督促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保持部门间联系畅通;
(二)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国旗、开关灯,显示或者悬挂有关号灯号型;
(三)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泊缆绳,在有较大潮差的泊位上,应当加强巡查,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以确保系泊设备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四)注意吃水、龙骨下的富余水深和船舶的总体状态;
(五)根据船舶种类特点,按照积载计划的要求,负责船港联系和协作,监督装卸操作安全和质量,掌握装卸进度,解决装卸中发生的问题,制止违章作业,注意天气变化及海况,及时开关舱;装卸一级危险品、重大件、贵重货时到现场监督指导;
(六)注意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当收到恶劣气象警报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七)按照船长、大副的指示或者根据情况需要,通知机舱注入、排出或者调整压舱水,并注意船体平衡;注意检查污水井、压载舱及淡水舱的测量记录;监收加装淡水和物料,加油船来时通知机舱并且注意防火安全;
(八)发生危及船舶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鸣放警报,通知船长,采取措施以防止对船上人员、船舶和货物造成损害;必要时,请求附近船舶或者岸上给予援助;
(九)掌握船舶稳性情况,能够在失火时向消防部门提供可喷洒在船上且不致危及本船的水的大致数量;
(十)在船上进行明火作业及修理工作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十一)不得在系泊区域内排放污油水、垃圾及杂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本船对周围环境造成其他形式的污染;
(十二)注意过往船舶,有他船系靠本船或者前后泊位时应当在现场守望,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记下该船船名、国籍、船籍港及事故经过,并向船长报告;
(十二)对遇难船舶和人员提供援助;
(十三)主机试车应当在确认推进器附近无障碍物,不致碍及他船,不损坏舷梯、跳板、缆绳、装卸属具及港口设施等情况后方可进行,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三节 轮机值班
第九十四条 在港内值班时,值班轮机员应当做到下列内容:
(一)遵守有关防范危险情况的特殊操作命令、程序和规定;
(二)监测运行中的所有机械设备及系统的仪表和控制系统;
(三)遵守当地有关防污染规定,按照规定采用必要的技术、方法和程序,防止船舶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四)查看污水井中污水的变化情况;
(五)出现紧急情况并且需要时,发出警报并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船上人员、船舶及其货物遭受损害;
(六)了解驾驶员对装卸货物时所需设备的要求,以及对压载和船舶稳性控制系统的附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