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未按照要求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九)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十)在船上履行船员职务,服食影响安全值班的违禁药物;
(十一)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九条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确保按照规定为船舶配备足额的适任船员;
(二)未按照要求安排值班;
(三)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四)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五)未保证船舶安全值班;
(六)未按照规定在驾驶台值班;
(七)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和缩写的含义:
(一)“海船”,系指航行于海上以及江海直达的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
(二)“游艇”,系指《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定义的船舶。
(三)“航运公司”,系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四)“驾驶员”,系指大副、二副、三副的统称。
(五)“轮机员”,系指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的统称。
(六)“无线电操作员”,系指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的统称。
(七)“轮机值班”,系指一个人或组成值班的一组人履行其职责,包括一个高级船员亲临机舱或不亲临机舱履行其高级船员的职责。
(八)“《无线电规则》”,系指经过修正的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
(九)“工作时间”,系指要求船员为船舶工作的时间。
(十)“休息时间”,系指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但不包括暂短的休息。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值班规定系海船船员的最低值班要求。航运公司或船舶可以根据不同的航线、船舶种类或等级制定相应值班程序和要求,但是不得低于本规则的值班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未满100总吨的海船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船员值班程序和要求,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充分考虑保护海洋环境和保证此类船舶以及同一海域中其他船舶的安全。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和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的船员值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相应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0日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