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非法劫持航空器;
(二)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六)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
(七)散播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
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货物存放区,是指存放已经安全检查等候装入航空器的货物的区域。
航空器安保搜查,是指对航空器内部、外部的搜查,目的在于发现可疑物品、武器和其他危险的装置和物品。
第一百六十条 本规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