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进入或接近要害部位的人员应当采取通行管制等航空安保措施;
(三)导航设施和其他要害部位应当有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或人员保护;
(四)在威胁增加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强化航空安保措施,并按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备用设备的启动准备。
第十节 机场非控制区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九十条 机场非控制区的航空安保措施应当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要求,其内容应当纳入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
第九十一条 机场公安机关应当保持足够警力在机场候机楼、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巡逻。
第九十二条 候机楼前人行道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止车辆冲击候机楼。
第九十三条 候机楼内售票柜台及其他办理登机手续设施的结构应当能够防止旅客和公众进入工作区。所有客票和登机牌、行李标牌等应当采取航空安保措施,防止被盗或者滥用。
第九十四条 候机楼广播、电视系统应定时通告,告知旅客和公众应当遵守的基本安保事项和程序。在候机楼内、售票处、办理乘机手续柜台、安检通道等位置应当设置适当的安保告示牌。
第九十五条 设在候机楼内的小件物品寄存场所,其寄存的物品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第九十六条 无人看管行李、无人认领行李和错运行李应存放在机场的指定区域,并采取相应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九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保洁员等候机楼内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制定对候机楼内卫生间、垃圾箱等隐蔽部位的检查措施以及发现可疑物品的报告程序。
第九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对候机楼、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发现的无主可疑物或可疑车辆的处置程序并配备相应的防爆设备。
第九十九条 候机楼地下不得设置公共停车场;候机楼地下已设有公共停车场的,应在入口处配置爆炸物探测设备,对进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第一百条 机场非控制区可以俯视航空器、安检现场的区域以及穿越机场控制区下方的通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配备相应的视频监控系统,并适时有人员巡查;
(二)设置物理隔离措施,防止未经许可进入或者向停放的航空器或安保控制区域投掷物体;
(三)对可以观看到安全检查现场的区域应当采取非透明隔离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机场要客服务区域应当采取适当的航空安保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
第十一节 机场租户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 机场租户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航空安保协议,协议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保责任的划分;
(二)航空安保措施和程序;
(三)对租户工作人员的安保培训;
(四)质量控制措施;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 机场租户应当根据机场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措施,并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 机场租户人员、物品进入机场控制区,应当经过安全检查。
机场租户应明确专人负责保管控制区内使用的刀具及其它对航空安全有潜在威胁的物品。
第一百零五条 机场租户应当履行所在机场航空安保方案所规定的责任,对员工进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培训。
第一百零六条 机场租户所租地构成控制区与非控制区界线的一部分,或者经其可以从非控制区进入控制区者,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对通过其区域的进出实施控制,防止未经授权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物品进入控制区。
第十二节 驻场单位的航空安保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机场联检部门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培训,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其工作场地构成控制区与非控制区界线的一部分,或经其可从非控制区进入控制区者,应当负责对通过其区域的进出实施控制,防止未经授权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物品进入控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