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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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运输机场建设与管理,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营、统一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机场发展。

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对机场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机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活动中的重大问题,为机场安全、有序运营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合理确定民用运输机场布局,指导机场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做好机场区域内出租汽车、长途客运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核报与审批机场建设项目,协调解决机场建设与运营中有关问题;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与机场总体规划的衔接,做好超高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控制等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机场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实施用地监督管理;

(五)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做好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消防、突发事件处置、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机场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机场无线电管理、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八)体育部门负责动力伞、滑翔伞、航空模型等空中运动项目的管理工作,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九)气象部门负责对升放气象探测气球、系留气球等活动进行管理,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有关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为旅客和货主等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做好驻机场单位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场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秩序、建设施工、场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设置等综合管理;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机场安全、妨碍机场保护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九条 在机场总体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公平服务。

第十条 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机场总体规划划定机场控制用地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机场控制用地范围内,除经依法批准可以修建民居、交通设施外,禁止修建其他永久性建筑物;禁止铺设与机场以及机场控制用地范围内居民生活无关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输油、排水排污和交通、通讯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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