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修建临时性设施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二条 机场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机场区域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十三条 机场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有关建设单位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符合机场总体规划,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的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相关所有权人或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机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在机场区域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设施和明显标识。需要连接、迁移、更改、拆除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输油、排水排污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纸等资料报机场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七条 在机场区域施工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园林绿化场地,砍伐树木的,应当经机场管理机构同意;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占用、开挖公共道路的,参照《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机场管理机构交纳道路占用费、工程修复费和挖掘回填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

第十八条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机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输油、排水排污和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毗邻机场进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输油、排水排污、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前,相关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机场安全运行。

毗邻机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输油、排水排污、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机场基础设施不受损坏。造成机场基础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建设工程需要迁移、改建机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输油、排水排污、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机场管理机构书面同意,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安全和服务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负责自身经营业务以及经营场地内的安全工作,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协调、管理,共同保障机场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影响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机场的生产运营,维护机场的正常秩序。

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协调、管理,共同维护机场的生产运营秩序。

第二十二条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出示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接受安全检查,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遵守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和指挥。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机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709-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