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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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超高建筑物、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机场安全和运营受到影响,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机场管理和保护职责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导致机场安全和运营受到影响,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有关主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限期清理现场;逾期不清理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机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项规定践踏绿地、攀折花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期占用公共绿化用地、砍伐树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对在机场公共区域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破坏机场环境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机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控制用地,是指为机场发展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时,进行建设控制的机场周边土地。

本办法所称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和降落安全,根据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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