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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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在机场区域内开展庆典、募捐、文娱、体育、咨询、展销、促销、影视片拍摄等活动,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场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划定驻机场单位场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标准和要求。驻机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要求,维护好本单位责任区场容环境卫生。

遇冰冻、雨雪等情形影响机场正常运行时,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按照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开展应对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在机场区域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区域设置围挡、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理垃圾,防止扬尘、污水流溢。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第三十七条 在机场区域内运行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车辆车身不得带有泥土、污物;运载沙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散装物品或者液体的车辆,应当覆盖或者密闭,防止遗撒、滴漏。

第三十八条 在机场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指定的经营场所进行,不得在非指定场所展示商品、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等。

第三十九条 在机场区域设置广告、标识、标语、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或者临时张贴、悬挂标语和宣传品的,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设施破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四十条 机场区域内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单位产生的各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处置。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垃圾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单位的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机场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损坏道路和桥涵;

(二)在道路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

(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限车辆在道路、桥涵上擅自行驶;

(四)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进行牵引、吊装作业;

(五)盗窃、损坏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输油、排水排污和交通、通讯、照明设施以及附属设备;

(六)擅自启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输油、排水排污和交通、通讯等设施,擅自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取土、挖沙、填埋、打井等作业;

(七)向排水、防洪设施倾倒垃圾,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八)践踏绿地,攀折花木,或者超期占用公共绿化用地、砍伐树木;

(九)其他损害机场基础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机场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旁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晾晒物品;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路面和树木上随意刻画、涂写、粘贴;

(三)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

(四)燃放烟花爆竹,抛撒、焚烧纸钱冥币;

(五)其他影响场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和驻机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机场区域内发现的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救助能力的危重病人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或者移送机场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第五章 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

第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纳入城乡规划。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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