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驻机场单位,是指除机场管理机构以外,工作场所设在机场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受委托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六十六条 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本办法所称驻机场单位,是指除机场管理机构以外,工作场所设在机场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受委托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六十六条 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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