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案,是指提案人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避免地方和部门利益倾向。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一节 立法项目库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立法项目库,为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做好立法项目储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立法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十一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以及拟规范的主要事项、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汇总立法建议项目,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拟定立法项目库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立法项目库建立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因上位法改变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撤销该项目。
立法项目库的项目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在立法项目库中不再保留。
第十四条立法项目库项目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立法项目库调整建议,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立法项目库调整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 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年度立法计划的形式统筹安排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