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立法条例

【颁布单位】:四川省资阳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文号】: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8-04-07

【执行时间】:2018-04-07

第二十九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由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给代表。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三十四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五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第三十六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修改情况说明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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