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立法条例

【颁布单位】:四川省资阳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文号】: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8-04-07

【执行时间】:2018-04-07

第五十五条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地方性法规出台时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评估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七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时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五十八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九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其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书面提出异议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该重要条款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后,再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

单独表决条款未获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该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暂不交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六十条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章 报批和公布

第六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议案,并附地方性法规的文本、说明以及论证情况、听证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案,决定退回修改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按照要求提出修改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重新报请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退回修改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过程中,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但是不得改变立法原意。

第六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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