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计划建议,起草和审查法规草案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云浮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法规草案拟定和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重要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起草市人民政府法规建议项目和规章年度制定计划草案;

(二)组织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项目、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

(三)起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或者其他重要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四)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五)承办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汇编等工作;

(六)组织翻译、审定、编辑规章英文版本;

(七)督促、指导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

(六)承办与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各县(市、区)〕以及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承担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立法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等;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制订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具体包括法规草案计划建议和规章制定计划。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7月30日前向各县(市、区)和政府部门征集下一年度法规草案和规章建议项目,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项目,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第八条 提出立法建议的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有关征集法规草案和规章建议项目的函件和公告要求的期限提出,逾期提出的,一般不纳入当年法规草案和规章建议项目。

第九条 各县(市、区)和政府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和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并提交说明。

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规草案、规章的名称;

(三)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规范的主要内容;

(五)调研论证的基本情况;

(六)必要性、可行性和制定依据;

(六)进度安排和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7-1653-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