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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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的合理性。是否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是否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否符合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立法的必要性。是否有利于贯彻实施上位法,是否有利于贯彻上级或者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是否有利于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否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四)立法的可行性。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是否方便操作,是否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五)立法的规范性。法规规章的结构体例是否科学、完整,内在逻辑是否严密,条文表述是否严谨、规范,语言是否简洁、准确,是否符合其他立法技术规范。

(六)立法的公开性。是否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要求广泛征求意见,是否采纳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是否充分协调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分歧,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合法、恰当。

第三十二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书面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建议退回起草责任单位:

(一)未列入或者增补进本市年度立法计划的;

(二)与上位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政策严重抵触的;

(三)主要内容脱离本市实际不能实施的;

(四)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强调部门利益,需要作重大修改的;

(五)立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立法时机不成熟的;

(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未梳理清楚的;

(七)内容属于部门内部职责和权限划分的;

(八)送审稿存在内容不明确、逻辑混乱、体系凌乱和文字表述错漏等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需要进行大幅度修改的;

(九)起草过程中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要求充分征求意见的;

(十)规范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责任单位又未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

(十一)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

(十二)不符合本规定要求或者其他足以影响立法质量和完成立法工作任务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送审稿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广泛征求意见:

(一)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

(二)通过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法制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三)针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送审稿在上一次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了重大修改的,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对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处理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十四条 在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起草、审查过程中,各县(市、区)和政府部门应当对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认真组织研究,提出意见,经本地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单位印章后,按要求反馈;因故不能及时反馈书面意见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各县(市、区)和政府部门还应当积极协助起草责任单位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调查研究,并提供有关档案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吸纳合理意见。对重大意见分歧,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充分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也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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