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及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十条 拟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
(二)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
(三)立法目的明确、正当,确有必要制定法规草案或者规章;
(四)制定依据明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可行。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优先列入当年提请审议项目:
(一)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
(二)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迫切需要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重大权益的;
(四)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立法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
(五)实施上位法迫切需要的;
(六)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已有一定实践基础,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
(七)已形成法规草案和规章建议稿,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
符合选项条件的其他项目,列为预备项目。预备项目,优先作为下一年度的当年提请审议项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
(一)超越立法权限的;
(二)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三)重复上位法条文,或者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将出台的;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以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政策措施予以调整,没有必要专项立法的;
(五)立法目的不明确,立法必要性不充分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
(六)提交的建议稿及说明内容存在较大缺陷,条件还不成熟或者缺乏可操作性,不宜立项的;
(七)其他不得或者不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情形。
已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年度立法计划预备项目或者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建议项目的,不列入规章年度制定计划;规章实施不满两年的,不列入市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建议项目。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汇总整理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订下一年度法规草案建议项目草案和规章年度制定计划草案,由主要负责人签署,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法规草案建议项目和规章年度制定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名称;
(二)立法计划项目起草责任单位;
(三)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时间。
法规草案建议项目和规章年度制定计划还应当分别列出当年提请审议的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十五条 法规草案建议项目的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法律法规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法规项目及市人民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规章年度制定计划项目的,应当由拟调整单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说明情况,增加项目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规章年度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或者调整之日起30日内,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公布规章年度制定计划或者调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