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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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组织论证后,会同起草责任单位对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及审查报告,连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协调情况等材料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规草案或者规章草案纳入立法计划情况、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二)制定法规或者规章的必要性;

(三)立法依据:包括上位法依据和参考依据;

(四)法规草案或者规章草案的主要内容;

(五)征求意见的采纳及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及其审查报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与备案

第三十八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作说明,起草责任单位根据需要作补充说明。

参加会议的单位负责人对草案提出意见时,对同一问题除发生新情况外,应当与征求意见时反馈的意见或者协调达成的意见相符,不得重新提出异议。

第四十条 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不需要作出修改的,由市长直接签署;需要根据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出修改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

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经审议未通过的,按照会议决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经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长签署之日起10日内,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法规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议案有不同意见的,凡属已经过市人民政府协调并作出决定的,不得以单位名义提出与法规草案内容相违背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章,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长签署之日起10日内以云浮市人民政府令印发公布,并及时在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全文刊登。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令的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公布规章的命令的序号应当保持连续性。经过修改的规章,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和日期。

第四十三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机关应当在规章施行前做好宣传和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四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办理规章备案事项,规章公布和备案事项衔接流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市政府法制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四十五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实施部门提出需要解释的建议,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或者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解释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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